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18〕84号
(已失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岫政办发〔2018〕84号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

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有计划的发展柞蚕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利用柞蚕场林木、林地资源或在柞蚕场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柞蚕场的更新采伐管理工作。

第三条  柞蚕场应当落实承包、租赁经营权,明确经营主体,蚕场管理应当遵循集约化经营、控制规模,遵循“谁使用、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建设生态型柞蚕场。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域内柞蚕场应当确认权属,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改变权属,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为中刈蚕场23年,根刈蚕场5至6年;对于超过轮伐更新周期规定年限的柞蚕场,不予审批。

第六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审批时间:每年8月1日至翌年2月28日。

        柞蚕场采伐时间: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第七条  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程序:

(一)柞蚕场所有者申请(统一申请表)

(二)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

(三)乡镇、办事处林业(蚕业)站编制《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四)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申请表》和《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提交到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第八条 《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采用标准地调查方法进行编制,内容如下:乡镇(办事处)、村、组、申请采伐单位(个人)、林班、小班、座落(小地名)、四至、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龄、采伐方式、采伐株数、采伐强度、标准地面积、采伐面积、更新措施等,并附有设计图及GPS测量记录。

设计误差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标准。

第九条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对已上报的《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申请表》和《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进行书面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地复核,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经审核合格后,核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林业(蚕业)站要在翌年的4月对柞蚕场轮伐更新地块逐块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柞蚕场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柞蚕场审批责任制。

村委会确认柞蚕场权属;

乡镇(办事处)政府林业(蚕业)站与辖区内护林员签订柞蚕场轮伐更新责任书,监管员加强监管职责;林业(蚕业)站指派专人对柞蚕场轮伐更新申请、上报、设计、采伐、运输、用途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着力推进柞蚕场轮伐更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设计人员对编制的《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成果负责。对柞蚕场轮伐更新地块进行现场全面踏查,面积实测,边界树进行标记,标准地选取具有代表性,且标准地面积不少于1亩;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受理、书面审核、现地复核、核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柞蚕场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失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岫蚕字【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关于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情况说明


附件: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