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政办发〔2018〕84号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
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有计划的发展柞蚕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利用柞蚕场林木、林地资源或在柞蚕场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柞蚕场的更新采伐管理工作。
第三条 柞蚕场应当落实承包、租赁经营权,明确经营主体,蚕场管理应当遵循集约化经营、控制规模,遵循“谁使用、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建设生态型柞蚕场。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域内柞蚕场应当确认权属,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改变权属,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为中刈蚕场2至3年,根刈蚕场5至6年;对于超过轮伐更新周期规定年限的柞蚕场,不予审批。
第六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审批时间:每年8月1日至翌年2月28日。
柞蚕场采伐时间: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第七条 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程序:
(一)柞蚕场所有者申请(统一申请表)
(二)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
(三)乡镇、办事处林业(蚕业)站编制《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四)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申请表》和《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提交到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第八条 《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采用标准地调查方法进行编制,内容如下:乡镇(办事处)、村、组、申请采伐单位(个人)、林班、小班、座落(小地名)、四至、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龄、采伐方式、采伐株数、采伐强度、标准地面积、采伐面积、更新措施等,并附有设计图及GPS测量记录。
设计误差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标准。
第九条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对已上报的《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申请表》和《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进行书面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地复核,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经审核合格后,核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林业(蚕业)站要在翌年的4月对柞蚕场轮伐更新地块逐块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柞蚕场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柞蚕场审批责任制。
村委会确认柞蚕场权属;
乡镇(办事处)政府林业(蚕业)站与辖区内护林员签订柞蚕场轮伐更新责任书,监管员加强监管职责;林业(蚕业)站指派专人对柞蚕场轮伐更新申请、上报、设计、采伐、运输、用途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着力推进柞蚕场轮伐更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设计人员对编制的《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成果负责。对柞蚕场轮伐更新地块进行现场全面踏查,面积实测,边界树进行标记,标准地选取具有代表性,且标准地面积不少于1亩;
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受理、书面审核、现地复核、核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柞蚕场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失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岫蚕字【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柞蚕场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关于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柞蚕场更新采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