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县物业信访突出问题及业主在物业服务中的急难愁盼事项,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行为,筑牢基层治理根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工作遵循业主至上、依法依规、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确保业主诉求有人接、问题有人办、责任有人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规定落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公安、司法、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数据、信访等部门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物业矛盾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岫政办【2024】16号)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物业管理中长期工作方案及地方物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上级物业管理政策;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牵头协调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负责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含违法临时建设、超期未拆临时建、构筑物等)进行规划定性;在物业项目规划阶段保障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反馈。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然资源局规划定性结果,对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查处侵占公共区域、损坏绿地、乱堆乱放等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小区整治工作。
(四)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配合处置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打击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使用中的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消防救援局: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小区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查处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规使用、未按规定维保等行为。
(七)县生态环境局:查处小区内异味、油烟、灯光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八)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九)县信访局: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领域重大信访事项;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纠纷信访接待和化解工作。
(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完成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全覆盖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衔接;牵头处理辖区内物业纠纷;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工作。
对新生事物及新型问题,无明确部门承担相应处理职责的,由县住建局启动物业矛盾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处置。
第四条物业信访事项(含12345投诉、信访窗口、网络诉求)统一由县12345平台登记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按《岫岩满族自治县物业矛盾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分流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相关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职责开展相应物业工作、处置相关物业问题,导致业主诉求久拖不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上级部门督查问责,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各物业企业应建立“2341”投诉响应机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联系电话,方便业主反映问题,受理业主投诉,积极办理物业服务诉求,处理矛盾纠纷,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采取固定格式合同签订,固定格式合同样本由县住建局提供。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需将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使业主能够充分了解知悉。
第八条物业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非人为损坏,需紧急维修的(如消防设施损坏、供水供暖排水管道破裂的、楼道扶手断裂等危及安全的情形),物业企业应先采取紧急维修等应急处置措施,切实保证设施设备第一时间恢复正常使用。紧急维修等应急处置费用按以下情况承担:
1、损坏部分在保修期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2、损坏部分超过保修期的,对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在物业服务范畴内的,由物业企业承担,不在物业服务范畴内的,经召开业主大会且形成决议的,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如没有公共收益则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九条县住建局牵头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对全县物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选物业企业服务信用“红黑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红榜”的物业企业,特别是“红榜”前十名的企业,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列入“黑榜”的物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限制其在本县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条对现有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逐步推动物业服务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岫岩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小区,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