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关于2026年3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6-03-09 09:0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作者:点击: 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岫岩县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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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3号 邮编:1143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基本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岫岩县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雅河办事处巴家堡村 |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巴家堡村,新建1座污泥处置资源化利用生产车间,项目总占地面积789.19平方米,新建一条生物炭生产线,采用“污泥破碎干化+绝氧热解炭化”工艺,项目建成后处理周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污泥处理规模为60t/d,年生产生物炭6570吨。项目总投资额7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4.4万元。 | 生产工艺尾气采用尾气处理净化系统“旋风除尘器+水喷淋+碱喷淋+除雾+袋式除尘+UV光氧净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确保尾气中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汞、砷、二噁英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相应标准限值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经符合高度要求的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2.项目生产废水通过园区管网排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废水排放浓度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其中pH值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要求。3.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基础减振措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4.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确保项目产生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采取报纸公示和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