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建物罚字【2026】第01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 宋佳怡
性 别: 女
年 龄: 34岁
联系电话:132381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32319901112****
工作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翰林路50号2-1-2
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涉嫌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涉嫌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维修资金代收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捌角(1033.80元)。
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税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汪进魁、王秀丽 联系电话:7819278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