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桥头液化气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2-03 08:21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点击: 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建燃罚决字〔2025〕第01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桥头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晓野,性别:女,年龄:39岁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3031986****2047,联系电话:138****5771
住(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千路764栋1单元17层88号
本单位于2025年9月5日对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桥头液化气站涉嫌违法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住建局燃气办调查,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桥头液化气站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违反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有关事实成立。有燃气安检抽查名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住建局燃气办集体讨论,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到岫岩县住建局财务科开具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开具缴款通知书,到账户所在银行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需缴纳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县政府或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