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渭水河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5-11-12 08:15来源:县自然资源局作者:范春芬点击:
    岫岩县自然资源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你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受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岫岩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的集体土地,项目总面积0.2667公顷,其中集体土地0.2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667公顷(耕地0.266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作为鞍山渭水河66kV变电站改造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属于临时用地范围,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有效期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最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等主动和强化落实生态恢复责任,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确保达到原生态环境水平。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五、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岫岩县自然资源局、当地镇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职责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此复。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