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本县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以下十类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5、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7、军人配偶;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9、烈属;10、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
1、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2、申请材料:①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到岫岩县政务服务中心G区就业综合窗口1-2号领取))
②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如需要)
⑤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如需要)
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如需要)
⑧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3、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4、审查要点:(1)检查法定材料是否齐全;(2)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确保材料中的信息准确无误。例如,填写的内容是否清晰,是否有本人签字,等等。
5、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1)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8)烈属。(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2)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