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岫岩)罚决〔2025〕0004号
    时间:2025-10-14 08:4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作者:侯彪点击: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小金坑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L31202003W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包家堡村  

    投资人关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岫岩县政府乱堆乱放联合检查组2025 年 5 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传送带未完全密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1.2025514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5514调取你单位关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的身份。

    3.2025519调取你单位《2025年0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证明你单位现有职工11人。

    4.2025519调取你单位2024年度利润报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10.429361万元。

    5.2025514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

    6.2025514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你单位生产车间传送带密闭未密闭确认属实。

    7.20255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近一年内大气类违法行为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8.2025年5月14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6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罚先告〔2025〕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鞍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5“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企业属于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1%-20%,该企业位于偏岭镇郭家堡村位于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1%-10%,裁量取值8%。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8%+5%+0%+0%+0%=13%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5人,2023年年利润266.335806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20%,裁量取值-12%。

    综合裁量取值:8%+5%+0%+0%+0%=13%  13%- 12%=1%

    综上所述,200,000.00元×1%=-2000.00处罚金额低于本案法定罚款下限20000元。

    因该金额小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拟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