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康道缘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MACTAQWA6P
法定代表人:付多俊
地 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办事处城东社区姜家堡子组
我局于 2025年5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6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执法人员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康道缘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6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5年5月6日调取你单位付多俊、林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3.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确认属实。
4.2025年5月6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
5.2025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6、2025年5月6日调取你单位在岫岩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的“关于《康道缘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备案证明”(岫发改备【2024】117号),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7、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5〕(0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诉、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5]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规则的(环评类)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15%,裁量取值13%;
2、违法行为程度: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8%;
3、调查取证: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经济承受度:新建企业无营业额员工6人微小企业裁量判定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1%;
综合裁量取值:13%+18%+0%+0%+0%-11%=20% ; 综上所述,1,000,000.00元×5%×20%=10,000.00元,本案件经裁量后,应按照处罚金额进行罚款(10,000.00元)。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该单位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8、综上所述,1,000,000.00元×5%×20%=10,000.00元,本案件经裁量后,应按照处罚金额进行罚款(10,000.0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