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岩)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696XXXXXXXY
法定代表人:焉某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XXXXXX
2025年02月10日12时27分,岫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人员程龙(执法证号06030321024)闫永利(执法证号0603021010)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平台发布招徕港澳旅游信息,下午13时25分,岫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人员程龙(执法证号06030321024)闫永利(执法证号0603021010)在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当场向现场负责人焉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其享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负责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悬挂在场所大厅显要位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一)国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该场所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负责人其在网络平台发布招徕港澳旅游信息,已超出许可经营范围,要求立即撤销、删除发布的信息,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场撤销、删除所有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徕港澳旅游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4张),并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次检查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本次检查至2025年02月10日 13时45分结束。由现场负责人焉某全程见证并签字确认。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初步证据:
1.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其许可经营业务(一)国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
2.现场检查照片4张。(1)门脸照片;(2)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负责人表明身份;(3)证明该场所正在营业;(4)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场撤销、删除所有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徕港澳旅游信息。
2025年02月11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2月11日,执法人员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焉某接受调查询问,经对焉某询问其承认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行为。2025年02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对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焉某询问,其对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份;1.2证明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当事人焉某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场撤销、删除所有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徕港澳旅游信息的事实。
3.专列合作协议一份。
4.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焉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4证明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
5.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一份。
6.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焉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6.7.证明当事人焉某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适用于《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序号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年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