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岩)文综罚字〔2024〕F-000024号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MAOXXXXXXU
投资人:寇某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岫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闫永利(执法证号06030321010)范光耀(执法证号06030321023)在日常检查中,当场向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负责人孙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其享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该负责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均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场所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当场确认签字。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涉嫌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2024年12月25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投资人寇某接受调查询问,由于各种原因,寇某托孙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已签订委托授权)经对孙某询问其承认时浪歌厅违规行为。2024年12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时浪歌厅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经对时浪歌厅孙某询问,其对时浪歌厅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份;1.2证明该歌厅营业期间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3.时浪歌厅孙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孙某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4.时浪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时浪歌厅投资人寇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5.6证明当事人寇某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孙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一份:7.8证明受委托人孙某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委托人寇某均予以承认。
1.处罚理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2.处罚依据;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基准。
具体情形: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
不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时浪歌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年1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