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时间:2025-08-26 08:14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作者:朱俊峰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鞍岫)文综罚字〔2025〕F-1号

    当事人:王X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40419740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 

    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XXXXX

    2025年06月21日上午10时24分,岫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程志龙(执法证号06030321003)赵志伟(执法证号06030321016)在水巷景区执法检查中当场向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导游王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其享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导游王某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王某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在王某的陪同下对旅游团进行检查,该旅游团有53名游客在岫岩水巷景区开展旅游业务,检查时发现导游王某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执法人员当场询问导游王某王某当场承认没有导游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3)张,并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次检查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本次检查至2025年06月21日 11时30分结束。由导游王某全程见证并签字确认。

    王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初步证据:

    现场检查照片3张。1张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当事人没有佩戴导游身份标识。2张及现场取证视听资料(录像);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现场取证。

    2025年06月21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6月21日,执法人员通知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导游王某到岫岩水巷景区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经对王某询问其承认没有导游证违规行为。2025年06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王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经对王某询问,其对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规行为。

    2.现场检查照片3张。1张证明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当事人没有佩戴导游身份标识。2张及现场取证视听资料(录像);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现场取证。

    3.王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某承认其确实没有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4.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负责人薛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5证明薛某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6.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抚顺九州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授公司委派。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情事实行成关联,并且互相认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和具体情节。

    王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6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具体情形:涉及旅游者人数5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王某由于首次查处,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自愿接受处罚。故当事人的违规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权基准。

    根据以上情节和事实,不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百元整(100)。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王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年7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