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5-03-24 10:09来源:岫岩正发布作者:点击:475 次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为我县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此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草原,所有进入林区草原人员必须主动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二)严禁在林区草原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野外生火取暖和祭祀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用火行为;(三)严禁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隔、烧灰积肥、烧枯枝落叶等农事用火行为;(四)严禁在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放火炼山;(五)严禁在公路、铁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和其它用火行为;(六)严禁智力障碍人员、精神疾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二、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且不听劝阻,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以及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如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拨打电话:报警电话:110、森林火情报警电话:7812119。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