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岩)文综罚字〔2024〕F-000021号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绿云雪狐网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210322XXXXFCFL6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永广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9日15时39分,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李进富(06030321013)、高巍(06030321009)在对岫岩满族自治县绿云雪狐网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了其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负责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网吧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当场签字。本次检查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岫岩)文综检(勘)字〔2024〕C-0010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11月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投资人吴永广接受调查询问,由于各种原因,吴永广委托吴显伟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已签订委托授权)经对吴显伟询问其承认雪狐网苑违规行为。2024年11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雪狐网苑法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经对雪狐网苑负责人吴显伟询问,其对场所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1.2证明该网吧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
3、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吴显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吴显伟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4、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
5、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投资人吴永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5.6证明当事人吴永广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岫岩满族自治县雪狐网苑吴显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一份:7.8证明受委托人吴显伟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委托人吴永广均予以承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1.处罚理由:岫岩满族自治县绿云雪狐网苑未在场所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云雪狐网苑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岫岩县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云雪狐网苑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12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