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岩)文综罚字〔2024〕F-000023号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曹清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原粮食商行1-3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9日14时12分,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李进富(06030321013)、高巍(06030321009)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当场向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其享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负责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娱乐场所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看到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场询问负责人,负责人承认没有悬挂。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当场签字。本次检查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涉嫌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岫岩)文综检(勘)字〔2024〕C-001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11月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投资人曹清接受调查询问,由于各种原因,曹清委托李永胜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已签订委托授权)经对李永胜询问其承认绿城歌厅违规行为。2024年11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绿城歌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经对绿城歌厅负责人李永胜询问,其对场所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1.2证明该歌厅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
3、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李永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李永胜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4、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
5、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投资人曹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5.6证明当事人曹清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李永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一份:7.8证明受委托人李永胜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委托人曹清均予以承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1、处罚理由: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未在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2.处罚依据;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本案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基准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具体情节:娱乐场所包厢内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裁量基准:给予警告。不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岫岩县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城歌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12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