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旧城改造,岫岩县人民政府拟对万客来东侧部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和谐征收”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征收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的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依法科学的制定补偿安置标准,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原则。做到补偿标准统一性,体现公平、公正补偿,及时公开补偿标准、补偿政策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谐征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和谐征收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征收依据
根据岫岩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五、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六、征收范围
东至自然巷道、南至自然巷道、西至万客来商厦、北至鞍山银行楼南侧。(最终以规划征收范围图为准)
七、征收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束,为期3个月(征收时间最后以征收决定为准)。
八、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登记面积1:1的比例予以安置房屋,应补偿部分被征收人不承担房屋价值的差价。同一年代建设的房屋实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有效面积补偿安置,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0%货币补偿。
2.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无照房屋按相应政策安置。
(1)有土地使用手续独门独院长期在此居住的唯一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可以按有产权证房屋安置。
(2)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一个院内有两户以上房屋,且唯一住房本人长期居住,有区域内户口,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阜昌办事处、不动产部门认定,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46平方米公租房安置或给予相应房租补助。
(3)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援建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有确切证明材料的,可以按有照房屋补偿。
3.普查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在宅基地上抢栽的各类植物不予补偿。
4.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按国家和本地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对被征收人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5.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殊群体,经阜昌办事处认定确系困难,给予一万元补助。
6.对于唯一有产权证的房屋,原房屋面积及各项附属物补偿折算后,不足46平方米的房屋,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无偿补到46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10平方米。享受唯一住宅,无偿补到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按评估价格给予10平方米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用房保障。
7.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生活的且是唯一住房,可以分户奖励或补偿,连脊住宅房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8.异地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房租补助按6个月计算,每户每月按有照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不足800元/月按800元/月计算。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每户1200元。有线电视(平房)380元、(楼房)350元、电话迁移200元,三相电和电脑网络安装拆除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9.回迁房安置在政府统一采购的房源。
10要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达成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单元、楼层。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证面积加奖励10平方米后,每户超出面积20平方米内按采购价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平房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给予套型补助5平方米,多层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补助公摊面积差(以不动产测绘为准),公摊面积差小于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
1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交房时要保证旧房的房屋门、窗、户、壁齐全,任何住房不得有缺损,如有缺损,将依据评估从补偿中扣除,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房屋残值通过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12.征收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建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产权调换的动一还一,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一次性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批准手续,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一年内纳税记录;
(3)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含窗改门),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在规定的征收时间内,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以依法签订的用工合同或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平均数为准)以上一年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九、货币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评估价奖励10平方米。
2.附属设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现行价格,按评估价补偿。
3.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12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80元(平房)、350元(楼房);电话迁移费200元;空调拆除安装费200元;太阳能拆除安装费200元;三相电及电脑网络拆除安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付款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出房照、土地使用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手续,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当日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5.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800元)。
十、附属物及树木补偿
房屋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林木、树木(含果树)补偿由林业、果树部门负责确定树木的树龄、数量及补偿标准或按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十一、其他
1.征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2.拒绝、延迟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奖励方法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达成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16日至30日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达成协议的没有额外奖励。
4.被征收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且下落不明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如公告到期仍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被征收人拒绝进行评估工作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社区、公证处等单位,首先进行第一次评估,评估外部可视资产并公示。公示日期截止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可以不包括房屋内部设施价值评估和不可见附属物价值评估。依法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社区、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和不可见附属物进行勘察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全证据,并由评估机构依法对该部分价值进行二次评估,两次评估价值一并补偿给被征收人。
十二、最终解释权归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此方案自2024年 月 日开始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请被征收人在30日内向岫岩县征收安置办公室或阜昌街道办事处征收办书面反馈意见,征收方案是否有违背征收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有,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如果不反馈,视为没有异议。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公地点:城建局二楼,办公电话:7830158。阜昌街道办事处征收办公室办公地点:广电局西侧阜昌街道办事处三楼,办公电话:7858216。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