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4〕25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
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重点县

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提升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非煤矿山总量,推动实现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实现重点县“摘帽”目标,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矿安综〔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目标。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落实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四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事故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主动性显著增强。建立健全“一件事”由牵头部门组织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存量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增量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常态化运行。针对重大安全风险的“人防、技防、物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落地见效,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全县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133个(地下矿山61个,露天矿山及采石场63个,尾矿库9座)。按照生产规模规划大型矿山5座,中型矿山18座、小型84座,五等库9座(其中1座参照四等库管理)。到2025年底,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3年下降20%以上,即减少27个;

2.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达到30%以上。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覆盖率达到100%,从业人员素质得到大幅提升。

5.常态化制度化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得到落实。

6.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非煤矿山井下人员减少10%以上。

7.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平。

8.“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群众广泛参与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处置机制运行更加顺畅,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9.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

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李 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景生 县委常委、副县长

    苏 勇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田弟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 海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黄云龙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树龙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曹 巍 县财政(国资)局局长

    关德友 县水利局局长

    魏振宇 县林草中心主任

    许春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田弟光同志兼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会商和调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各项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制定全县矿山“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工作规划,宏观上调控我县矿山产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2024年12月中旬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总体方案报县政府,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阶段任务,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

3.整合重组非煤矿山企业。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县自然资源局将小型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规模、期限进行统计,收集各小型非煤矿山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统计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完成对储量核实报告真实性的审核,根据小型非煤矿山实际资源储量、矿权登记情况及安全基础情况形成全县淘汰落后产能整治方案,2024年12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2025年1月前县应急管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尾矿库进行摸底形成台账,报请市应急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9月底前完成闭库治理,报县政府关闭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配合)

6.大力推进示范矿山建设。2025年6月底前推动两座非煤矿山作为示范矿山建设试点,采取现场会、企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学习借鉴试点企业的先进做法,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二)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县自然资源局)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执行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全县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2025年9月底前,县应急管理局完成当前生产、建设矿山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实际控制人在现场履职不少于10天,地下矿山矿长带班下井不少于10天。实际控制人和矿长为同一人的,其现场履职应当包括带班下井10天,不得以其他矿长代替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对检查发现实际控制人未按要求履职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2025年12月底前再次对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2次督导检查中都被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未按要求履职的矿山,依法停产停业整顿。(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每个地下矿山企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是机电相关专业。每个地下矿山企业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2025年9月底前,县应急局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对在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凡未配齐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3.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要求配齐上述人员的,依法停产整顿。2025年9月底前,县应急局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对在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企业的外包队伍存在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凡未配齐人员的外包队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其承包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针对性的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5.小型矿山只能有1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大中型矿山只能有2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队数量不符合要求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凡在检查中发现外包队数量超过限制的,一律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对照矿山综合整治检查表,形成问题隐患和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矿山主要负责人对上述报告、清单签字,报县应急局。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自查未发现、未报送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案双罚”,即同时对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在生产、建设的矿山企业要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风险辨识管控在前、隐患排查治理在后的“双重防线”。生产、建设的矿山企业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矿山综合整治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通过自查自纠,定期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不断调整风险举措,将安全关口前移;二是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对作业流程以及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等级,明确管控层级,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三是落实风险告知,将风险分级管控表、风险四色图等进行公示,建立岗位风险告知卡,告知岗位的风险因素、安全举措、应急措施。县应急局将在今后季度检查、专项检查中将此项工作列入检查内容之一,凡在2次督导检查中都被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按依法建立落实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的矿山,依法停产停业整顿。(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7.非煤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生产矿山的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建设矿山的现状图应至少每1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2025年9月底前,县应急局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对在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未更新图纸的地下矿山,一律停止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新改扩建矿山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在2024年12月底前淘汰。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凡在检查中发现矿山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的,一律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加快中小型非煤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使用机械化撬毛作业,未使用撬毛作业一律停止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3.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于2025年5月底前接入岫岩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非煤地下矿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的通知》,严格落实县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监管主体,确定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发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明确乡镇级日常巡查矿山名单。(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街道)

3.强化监管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与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2025年12月前我县非煤矿山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我县现有应急局直属综合性救援队伍一支60人,力争2025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完成资质认证。(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5.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工程建设工作,将全县非煤矿山静态基础数据、视频数据、风险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等动态数据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采集和动态数据接入,督促企业录入基础数据。筹措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并将平台维护包括技术维护、安全维护、服务器维护等后期平台运行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6.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安排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从2024年11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进行部署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攻坚克难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非煤矿山名册制订各自矿山关闭计划,确定辖区内关闭矿山名单和关闭时限,提请县政府进行关闭;县自然资源局要制定全市县整合矿山实施方案,科学规划设置矿权;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落实攻坚克难实施方案,推进在产在建非煤矿山向机械化智能化发展。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企业。

(二)攻坚阶段(202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深入治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县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优先关闭资源枯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复杂难以保障生产安全、历史无序开采遗留有采空区不治理或无法治理的矿山;整合达不到最低服务年限或以回采(残采)保安矿柱为主的矿山、一个矿区或矿体上下、四周设置有多个采矿主体的矿山。适时注销关闭矿山的相关证照,提交县政府予以公告;做好关闭矿山闭坑、复垦复绿和矿区土地开发利用。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化提升并全面总结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固化成效,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逐级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牵头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围绕5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统筹资金渠道,加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非煤矿山安全协调推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到位。

3.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强化落实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提高我县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5.强化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6.定期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认真吸取经验与教训,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落实到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每月形成简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自检自查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