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4〕23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岫岩县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更好发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决定成立岫岩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协调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三方的政策主张和立场,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动态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形势研判、风险监测、信息沟通、协调处置、纠纷化解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对各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改制、新业态职工权益保障等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重大政策举措。

(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扩大影响。建立健全“党建+法治+劳动关系”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其他需要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王琳凯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主任:宿晓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蔡爱军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 野 县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副主席

成 员:吴 倩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 倩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 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于 坤 县财政事务中心副主任

    关大林 县司法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康梦洋 县工商联副主席

三、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白石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岫岩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规则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岫岩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更好发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协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维护我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为促进新时代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组织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全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举措,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三、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协调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2.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三方的政策主张和立场,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动态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形势研判、风险监测、信息沟通、协调处置、纠纷化解机制。

3.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对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改制、新业态职工权益保障等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重大政策举措。

4.加强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扩大影响。建立健全“党建+法治+劳动关系”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其他需要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和执行;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委员会机制以及拟订发挥委员会机制作用的政策措施;推动各方的信息沟通,开展对外交流宣传,编发工作简报。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人社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认证标准,建立考核评选机制;推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加强企业工资管理,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完善和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突发性劳动争议应急协调机制;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

2.县司法局:将劳动法规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及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全县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3.县财政局(国资局):引导监管企业充分认识和谐劳动关系在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4.县法院:依法审理案件,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涉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

5.县检察院:依托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优势,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6.县总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和工会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帮助职工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合同;指导企业工会开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对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劳动法律监督;围绕解决职工生活实际困难开展服务帮扶活动;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服务。

7.县工商联:引导会员积极参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守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鼓励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科技、管理、法律、会议、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制度、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