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岫岩 )文综罚字〔 2024 〕F-000015号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MA0UBM****
投资人:孙林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万润玉雕园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29日15时30分,岫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闫永利(执法证号06030321010)程龙(执法证号06030321024)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当场向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现场负责人崔晓宇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其享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负责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处于营业状态歌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包厢内显要位置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负责人当场签字。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涉嫌未在场所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2024年10月31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01日,执法人员通知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投资人孙林接受调查询问,由于各种原因,孙林委托崔晓宇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已签订委托授权)经对崔晓宇询问其承认梦想者歌厅违规行为。2024年11月0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梦想者歌厅未在场所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经对梦想者歌厅崔晓宇询问,其对梦想者歌厅未在场所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1.2证明该歌厅营业期间未在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3. 梦想者歌厅崔晓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崔晓宇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在场所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事实。
4.梦想者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梦想者歌厅投资人孙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梦想者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5.6证明当事人孙林有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梦想者歌厅崔晓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一份:7.8证明受委托人崔晓宇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委托人孙林均予以承认。
1..处罚理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未在包厢内显要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2.处罚依据;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基准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
具体情节:娱乐场所包厢内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
不适用《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梦想者歌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1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