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4〕18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公立
医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意见》,和中组部、国家卫健委党组《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以及市卫健委下发的《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县属公立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 医院管理

第三条 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院长一般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全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议事决策工作机制。重要行政事务、业务事项应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医院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需经过医院党委会议讨论研究、集体决策。特别是涉及大型医疗设备购买、大宗药品采购,应分别提请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建立医院法律顾问制度,医院重要决策、重要文件、拟签合同要经法律顾问审核,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1.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4.医院人才引进、培养、管理使用等有关人事方面的重要事项;5.医疗、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管理、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7.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9.医院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资源配置(如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信息化建设等)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10.医院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12.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1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14.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涉及医院长远发展的重大规划、方案、改革,和事关全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应召开院长办公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重要科室主任参加,广泛征求意见,三分之二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党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立医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核算责任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运行成本费用。

第十条 医院应加强内部风险研判和控制,原则上不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投资、借入或融资租赁的,需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程序报告。具体程序为:医院向卫健局提出申请,卫健局研究并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融资、担保,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由县卫健局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医院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从严控制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严禁向个人借高利贷,严禁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招投标法》《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工程预算在3万元(县直三大医疗卫生机构1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的基建类项目, 必须报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审定。60万元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必要时由县卫生健康局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采购重要医疗物资、重要设备器械以及购买服务类重要项目在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审定,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在3万元(县直三大医疗卫生机构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需提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依规采购。医院房屋对外租赁,涉及金额较大的,要对外挂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医院应按月度、年度向县卫健局报送财务运行报告。县卫健局也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预警。

第十三条 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要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线上采购,杜绝违规线下采购。确需线下采购,要报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临时采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第十五条 公立医院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化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和改善医院就医环境,门诊、住院患者满意率需达到90%以上,医务人员满意度需达85%以上。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班子5年原则轮岗交流,10年必须轮岗交流,确实无法轮岗交流的要经医院党委会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卫健局党组或县委组织部批准。医院药品、器械、设备、基建、总务、供应等关键岗位中层行政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原则5年轮岗交流,因特殊原因无法轮岗交流,要制定轮岗交流计划,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确保应轮岗尽轮岗。卫健局党组和医院党委要完善制度措施,重点加强对未轮岗交流领导及专业技术科室主要负责人监管。认真落实县编委会文件要求,在职数范围内配齐配强医院领导班子。县直医疗卫生机构新提拔行政领导人员第一学历应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业务科室主任、副主任第一学历一般应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护士长应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新提拔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层科室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县卫健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操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需县卫健局党组及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同意方可操作。

第十七条 医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人员招聘计划、方案上报县卫健局审核,由县卫健局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及县政府审批。适度控制乡镇卫生院人员调转到县级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和引导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县医院、县中医院执业医师考取主治医师后聘任,主治医师考取副主任医师后聘任,副主任医师考取主任医师后聘任,原则上应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医共体分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

第十八条 公立医院要建立编外人员末位考核、优胜劣汰机制,根据岗位需求和空编情况,适度合理公开聘用编外人员,依法严格规范管理临时工、合同工,特别是严控非医疗专业临时工、合同工总量,原则上做到只减不增,不得增加医院经济运行风险。公立医院要将已签定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时向县卫健局报备,如到期需续聘或新增,要履行以下程序:医院向县卫健局提出续聘或新增合同工、临时工申请,县卫健局组织调查核实,确因工作需要或紧缺人才的,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或召开专题会议议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公立医院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加大对公立医院经常性、全覆盖的监督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药品回扣等方面的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县卫健局应加强公立医院年度审计,及时发现和化解公立医院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卫健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擅自用工、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的医院,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倒逼医院强化对编外人员的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卫健局党组按照《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指导督促医院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保持在医院能够承受的区间水平,特别是涉及增加人员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的重要事项,必须提前报县卫健局党组审议批准。公立医院要根据科室收入、赢利亏损、医疗事故等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并与收入和债务、工作质量和数量、患者满意度等相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有奖有罚。

第二十三条 县卫健局每年年初结合上一年度医院运营情况,制定本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增收节支方案,提交局党组审核同意,上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考核由县卫健局负责,绩效考核重点内容:运营情况、编外用工、拖欠工资、债务化解、医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管理、信访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增收节支考核重点内容:医疗收入、办公费用、差旅招待、车辆使用、水电暖费用、材料成本、设备购置、医疗事故费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和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绩效工资总额、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评先评优等相挂钩。考核结果划分为“好”20%、“较好”70%、“合格(或基本合格/不合格)”10%三个等次,评为“好的”允许绩效工资总额按照100%发放,评为“较好的”按照90%发放,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按照80%发放,评为“不合格”按照70%发放。

第四章 奖罚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健局约谈医院主要领导: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八条其中一项的;

(二)县级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一年内增长超过5%的;

(四)患者满意度或医护人员满意度不达标的;

(五)应该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扩大会、院党委会的事项而没有上会集体研究的;

(六)医院一年内发生1次进京越级访或1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1次重大医疗事故或1次有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健局约谈医院主要领导,并对医院挂“黄牌”,限期一年整改,责令医院领导班子绩效奖金降低10%: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县级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三)三级公立医院在全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位于全国后10%的;

(四)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一年内增长超过10%的;

(五)连续两年患者满意度或医护人员满意度不达标的;

(六)应该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扩大会、院党委会的事项而没有上会集体研究的,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引起多数职工不满意上访的;

(七)医院一年内发生2次进京越级访或2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2次重大医疗事故或2次有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医院领导班子绩效奖金降低20%,并由县卫健局提出对医院主要领导调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一年内发生三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县级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不合格的;

(三)三级公立医院在全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连续两年位于全国后10%的;

(四)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一年内增长超过15%的;

(五)连续三年患者满意度或医护人员满意度不达标的;

(六)医院一年内发生3次进京越级访或3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3次重大医疗事故或3次有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领导班子绩效奖金提升10%:

(一)三级公立医院在全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一年内上升超5%的;

(二)公立医院资产负债率低于全省平均资产负债率超过10%,或一年内下降超过20%的;

(三)县直医院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及有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患者满意度和医护人员满意度均超过95%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3月1日县卫健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