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诉讼案件政府部门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诉讼案件政府部门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园区、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直属国有企业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涉案单位)为诉讼主体参加的各类诉讼。
党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败诉案件包括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职或重新履职、给予赔偿补偿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败诉案件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诉讼案件败诉导致县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案件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精准问责、过错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启动工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并结合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案件败诉且致县政府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调查结果确认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适时启动追责问责工作。
对于市管干部的追责问责,由县委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市委组织部处理。
第七条 涉案单位依法提起诉讼或被提起诉讼,必须严格执行应诉案件报告制度。
各单位在提起诉讼前或者在收到起诉书、上诉书副本后2个工作日内,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或报告,分管副县长在掌握诉讼情况后,会同应诉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制定应诉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上诉状或答辩状。
各单位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告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 涉案单位对涉及本部门的败诉案件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副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引发诉讼的事项系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涉案单位在应诉工作开始前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的,分管副县长对败诉案件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分管副县长和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承担全过程的牵头责任。分管的副县长要及时听取涉案单位的汇报,随时掌握诉讼情况,积极锚定或更正应诉策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涉案金额高的案件,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分管副县长及时沟通,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进行证据收集、调度研判、明确诉讼代理人,并会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应诉方案;跨部门的案件(非同一分管副县长),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常务副县长及时沟通,并由常务副县长牵头进行证据收集、调度研判、明确诉讼代理人,并会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应诉方案;对于县政府担任原告或被告的案件,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进行证据收集、调度研判、明确诉讼代理人,确定应诉方案。
分管副县长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出庭职责,不能亲自出庭的要及时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按照自身担负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县政府直接作为被告的或者经县政府复议维持的诉讼案件,案件的应诉工作主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由分管副县长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协调履行应诉职责,县行政复议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应当追究应诉单位及出庭应诉人员的责任:
(一)分管副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人员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应诉职责的;
(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括审前审后),与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审判机关沟通不畅导致诉讼权利行使不充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答辩状、不提交证据材料或遗漏重要证据,至判决书、裁定书生效时法院仍未采纳的;
(四)对应当提出反诉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因工作失误未及时提出并无法进行补救的;
(五)因取证过程存在违法导致主要证据不被采纳的;
(六)隐瞒重要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证据的;
(七)庭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应对失误的;
(八)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执行上级单位决定或命令导致败诉的;
(三)败诉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五)无其他明显失误,只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认定为败诉的;
(六)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败诉的;
(七)败诉非由单位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行为,按照容错纠错机制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涉案单位在做出行政行为时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在签订民事合同、行政协议时出现重大瑕疵等导致案件败诉的,追究做出行政行为或签订合同、协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参加诉讼的分管副县长、接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出庭应诉人员没有明显失误的,不予责任追究;有明显失误的,一并追究责任。
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案件败诉,且败诉原因主要是因时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的,追究时任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参加诉讼的分管副县长、继任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人员没有明显失误的,不予责任追究;有明显失误的,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涉案单位追究案件败诉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涉案人员追究案件败诉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四)党政纪处分;
(五)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条例、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涉案单位自收到生效裁判(决定)文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案件分析整改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败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以及追责建议等内容。
县司法行政机关对需要进行败诉责任追究的,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审核批准后,提交县委组织部或者县纪委监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问责机关在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报告,同时抄报县政府。
第十六条 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败诉责任,不因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或人员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诉。申诉期间,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考核体系,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