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岫建燃罚决字〔2024〕第03号)
    时间:2024-08-20 13:40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黄伟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建燃罚决字〔2024〕第03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孙甲斌

    性别:男  年龄:69岁  联系电话:137042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岫岩县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 21062219551227****

    住(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阜昌路76号楼S1-300号  

    违法行为:

    本单位于2024年8月9日对岫岩县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住建局燃气办调查,岫岩县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涉嫌违法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有关事实成立。违反了《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规定,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以上事实,有入户安检排查名单、燃气用户的气瓶安全溯源证据照片、现场检查记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存在。

    处罚依据:《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到岫岩县住建局财务科开具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开具缴款通知书,到账户所在银行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需缴纳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陈雷、邢斌

    联系电话:7803885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