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建燃罚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文叙鑫
性 别:男 年 龄: 32岁 联系电话:151642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岫岩县西北营利民液化气站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32319920318****
住(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38号楼3单元202号
违法行为:
本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对岫岩县西北营利民液化气站涉嫌违法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住建局燃气办调查,岫岩县西北营利民液化气站未对小孟麻花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涉嫌违法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有关事实成立。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有《鞍山岫岩小孟麻花店“7.16”一般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鞍山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户内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等作为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存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人民币罚款肆万元整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到岫岩县住建局财务科开具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开具缴款通知书,到账户所在银行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需缴纳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陈雷、邢斌 联系电话:7803885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