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时间:2024-06-20 10:20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者: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岫岩满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岫岩满族自治县西山烈士陵园

    地    址:岫岩镇小什街社区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11096.14平方米。

    二、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烈士陵园

    地    址:石灰窑镇坎子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477.31平方米。

    三、岫岩满族自治县姜希林烈士陵园

    地    址:哈达碑镇希林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364.02平方米。

    四、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烈士陵园

    地址:朝阳镇大河南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2423.43平方米。

    五、岫岩满族自治县哨子河乡烈士陵园

    地    址:哨子河乡哨子河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1139.09平方米。

    六、岫岩满族自治县赵平阶烈士陵园

    地    址:兴隆街道办事处平阶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334.04平方米。

    七、岫岩满族自治县沈相荣烈士陵园

    地    址:龙潭镇相荣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至围墙,宗地面积337.87平方米。

    八、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造成损失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