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物业罚处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姜明辉
性 别:男 年 龄:60岁 联系电话:1318804****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岫岩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62219641025****
住(地)址:辽宁省岫岩县岫岩镇山城路27号1单元401
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4 年 01 月 04 日收到岫岩县12345平台下发的5617810号诉求问题请求单。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岫岩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在世通毓园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以上事实,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岫岩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调查函、出售房屋发票、物业抵扣审批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账号:070401520926470085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或鞍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王秀丽、唐艳丽 联系电话:7819278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