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4〕8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乡财政事权的暂行规定(试行)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乡财政事权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规范县乡财政事权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县乡财政事权,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街道)自我发展和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乡镇加快经济发展、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巩固基层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实财政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顺县乡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县域经济发展,兼顾县乡两级既得利益,科学合理分配财力,有效保障乡镇运转。完善县级统筹机制,提升均衡保障能力,促进乡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财事相宜,分灶吃饭。合理划分县乡财权与事权,明确乡镇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通过财政收支划分、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乡镇配置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

(三)财力下沉,激励发展。坚持“多干多得、少干少得”的激励机制,新增财力最大限度向乡镇倾斜,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责任划分

(一)合理划分县乡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收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清晰界定县乡支出责任。

1.县级财政主要保障范围:

(1)乡镇在编在职人员工资;

(2)乡镇离退休人员相关支出;

(3)丧葬费支出;

(4)纳入县级社保统筹的乡镇退休人员相关支出,由社保基金统一发放;

(5)乡镇中小学支出;

(6)县级以上承担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

(7)应由县级承担的失地农民保障金支出。

2.乡镇(街道)财政主要保障范围:

(1)在编在职人员单位配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性支出;

(2)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奖金、乡镇工作补贴、车补、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纪实等;

(3)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4)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

(5)乡镇政府承担的社会治安、信访维稳、城市建设、公共设施管理、防汛抗旱等支出;

(6)乡镇政府自身财力用于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农村公共服务运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支出;

(7)债务及历史拖欠等遗留问题。

(二)严格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鞍山市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若干措施》相关要求,严控财政供养人员、严控编外人员、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财政支出优先顺序,有序削减不必要的合同工、临时工,大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并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专项结余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等依规合理使用。

(三)鼓励乡镇增加财政收入

1.各乡镇(街道)要按时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下调各乡镇(街道)税收收入的上解比例,增加乡镇自身可支配财力。

2.完成当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将上解县级税收收入增量的60%部分返还给乡镇(街道);

3.各乡镇(街道)新增落地项目,剔除向省、市上解后形成的地方税收收入全部划给所在乡镇;

4.各乡镇(街道)新增落户飞地项目、协助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玉产业开发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5.各乡镇(不含街道)属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剔除成本性支出、按政策计提的各项收入安排的支出、按文件要求安排的债务支出后,剩余部分县、乡各50%,对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的乡镇可全部返还。

6.各乡镇(街道)有执法权(或受托执法)形成的非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给所在乡镇(街道);

7.县域之外施工单位来岫施工,剔除上解后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部留给施工活动所在乡镇(街道);

8.各乡镇(不含街道)实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60%部分留给所在乡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五、相关事项

1.本规定调整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2.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冲突时,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并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本规定;

3.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按照原文件执行,不适用于本规定。

4.本规定由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