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4〕5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
处置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补充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

处置补充实施意见

 

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岫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县大部分闲置农村中小学校产产权不清晰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乡镇(街道)处置闲置校产的积极性,避免闲置校产损失,特制定本实施补充意见。

一、管理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乡镇(街道)闲置校产管理及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闲置校产的保全及处置,确保资产不流失,教育局、财政局负有相应监管职责。

二、处置办法

1、闲置校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清晰明确、没有争议的闲置校产,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请教育局、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出售(禁止出租),校舍及场地需整体出售。

2、闲置校产产权不清晰、存在争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对外出租。

(1)出租校舍不允许种植,不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允许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2)合同要明确约定校舍安全责任划分。租期内,校舍加固维修、水电安全、防火防灾等安全事故,但不限于安全事故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政府免责。

(3)最终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所建设的项目,需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或者无偿交给政府使用,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校舍出租租期不允许超过3年,即时签订合同,但光伏等乡村振兴项目出租可以一事一议,纳入本方案管理,不允许村集体自行处置。

(5)闲置校产不能分割出租,土地和房产统一出租,处置收益统一管理。

3、在本补充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经出租的闲置校产,由闲置校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原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对租期过长,超过法律规定的,或租金过低的要依法进行调整。经审查合法产生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对外出租,租金确定的办法,必须依据本补充意见执行。

4、已明确划转乡镇(街道)、村管理的校产,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资产划拨程序。需要报废的依法履行报废程序。

三、处置程序

1、乡镇(街道)通过政府会议研究,提出闲置校产处置意见,纳入“三重一大”事项。

2、乡镇(街道)将闲置校产处置意见报到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3、由所在乡镇(街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闲置校产进行评估。

4、由乡镇(街道)组织闲置校产的出租或出售,履行公示、竞价等程序。

5、暂无法处置的闲置校产,乡镇(街道)要统一进行管理,防止校产损失。

四、收益分配

闲置校产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确保闲置校产出租出售收益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

1、出售及出租金额参照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2、处置闲置校产产生的收益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确保40%以上要用于当地学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

3、各乡镇(街道)闲置校产处置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县教育局、财政局报备,并纳入年度审计范畴。

五、法律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次实施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