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时间:2023-10-23 14:27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董国旭点击:


    1、文件依据:鞍人社发【2022】7号文件

    2、人员范围、申请条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10类: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残疾人。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八)烈属。

    (九)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参照执行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5类: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三)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四)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五)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3、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准备材料: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件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六)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10类人群及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帮扶政策的5类人群)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将其申请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规范的,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供;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在收到社区(村)申请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新创业科)。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在收到街道(乡镇)申请材料的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

    4、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10类人群及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帮扶政策的5类人群)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5、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通知

    6、咨询电话:

    高航、白天利:878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