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0-18 10:16来源:县教育局作者:点击:

            岫岩满族自治县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2、本办法含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三、教育行政部门有监管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学校防止食堂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确保食堂内外监控设备无死角,要建立完善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实施营养膳食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六、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大宗食材配送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七、学校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食堂的重大事项上,需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八、重视食堂文化建设:张贴、悬挂温馨提示语、设置食品卫生宣传栏、注重加强学生节俭美德、环境意识和卫生习惯的培养,营造讲卫生、重节约的良好氛围。

    九、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