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3〕37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届20次常务会议、十六届县委常委会第9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监督管理对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出资以及乡镇(街道)、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二、规范监管职责

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承担全县国有企业宏观管理。

县国资局委托县直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国有企业管理职责,制定本行业国有企业发展规划,加强本行业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严格本行业国有企业的人、财、物监管。

县国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国有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修改县属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

(三)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重要事项。

(四)审核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划转、增减资本和产权(含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任免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六)部署指导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改革攻坚任务。

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国有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本行业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本行业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审核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四)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强化本行业国有企业相关债权的监管和追缴。

(五)批准本行业国有企业子公司设立、合并等工作。

(六)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资产报废、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七)完善本行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八)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用工工作。

(九)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担保、融资、投资工作。

(十)负责本行业国有企业信访、投诉举报工作。

(十一)负责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督促落实本行业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任务。

(十三)监管本行业国有企业党建、群团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三、实施分类绩效管理

根据市场属性,结合我县实际,县属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公益性两大类别。竞争性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税后利润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对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提升明显的,可将一定比例的净利润用于发放绩效奖励。公益性国有企业: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管理业绩指标、较上年度减亏指标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必要时可引入社会评价。对于国有企业减少亏损成效显著的,可按本年度的减亏额一定比例发放绩效奖励。

(一)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建立完善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二)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方案经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备案。

(三)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考核验收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并兑现奖惩,奖惩情况经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备案。

(四)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有企业绩效完成情况,提出绩效工资兑现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人社局批准;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变动意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落实。

(五)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融媒体中心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公路段、县有线电视等的监管,可参考公益性国有企业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绩效考核。

四、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管副县长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本行业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各国有企业应制定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及报告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审定。

(一)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事项,需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程序报告。具体程序为: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并报请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国资局审核,县国资局审核并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后出具股东决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需由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资产处置管理。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增减资本。需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局,县国资局报请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股权)无偿划转。需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局,县国资局报请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资产转让(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资产等)。需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局,县国资局报请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单项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企业资产租赁。国有企业资产对外租赁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对重要资产及租赁时间较长(三年及以上)的,需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年租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出租事项,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出租价格原则上以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参考价格为底价,以公开竞价拍租方式确定承租方。

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可以参照《鞍山市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鞍政办[2022]3号)》提供书面审核材料。

五、加强人事管理

(一)企业领导管理。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岫组发[2022]7号)规定,对纳入县委管理的三个县属国有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县文化旅游集团、县交通建设集团、县城市建设集团)的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县委任免或者提出推荐人选意见。

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审核同意并报县国资局,经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批准后任免。县属国有企业子企业的领导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审核同意后任免。

(二)企业用工管理。严格国有企业用工管理,除了国家政策要求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正式职工。确需新增正式职工,需经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需临时用工、返聘人员,由企业制定用工计划报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审核同意,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人员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工、返聘人员实行定额管控。

六、强化采购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原料采购、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公开招标。

七、严控工程分包

县属国有企业工程发包须遵循集体决策、公开招标原则。不得转包或违法将整体工程肢解分包,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者分包。

八、加强财务审计

县属国有企业应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的规范运行。

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财务审计及资产清查,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资产清查报告》报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审阅,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九、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国有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县属国有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明细表

2、县属国有企业分类明细表(公益性)

3、县属国有企业分类明细表(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