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深圳市有所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2023学年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5 16:04来源:县教育兴县办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岫岩寒门学子贫有所助,特困教师难有所帮,先进师生优有所奖,营造尊师重教、比学赶超良好氛围,深圳市有所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所为集团)董事长情系家乡,支持家乡教育事业发展,自2019年至2050年,每年为岫岩捐赠300万元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有所为集团捐赠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以在岫岩设立教育资助金和奖励金,资助金包括助教金和助学金,奖励金包括奖教金和奖学金。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合理、科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由县教育兴县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兴县办)负责管理使用,与有所为集团共同监督。

    第五条 坚持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金中的助教金用于资助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教师中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在岗优先),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县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家庭贫困的学生。

    (二)奖励金中的奖教金用于奖励全县各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含附属幼儿园)、县教育局直属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优秀教师;奖学金用于奖励全县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 资金年度总额及使用标准:

    (一)资助金年度总额200万元,其中助教金40万元,资助标准为3000-10000元/人,助学金160万元,资助标准为1000-5000元/人。(资助金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奖励金年度总额100万元,其中奖教金52万元,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奖学金年度总额48万元,奖励标准为200-3000元/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资助金和奖励金均按照学年度进行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条件按照各细则执行。

    第十条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和评选,并将评定和评选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教育兴县办。

    第十一条 评审。教育兴县办对各校上报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根据各细则进行综合评审,初选资助与奖励名单,通过集体会议讨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拟定资助与奖励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教育兴县办将拟定资助与奖励名单在“映山红-岫岩教育兴县”微信公众平台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的“教育兴县”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对评审有异议,可及时向教育兴县办反映情况,教育兴县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有所为集团每年拨款一次,资金每年发放一次。资金进入县慈善总会专户,开具专用收据,按教育兴县办指引予以发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 教育兴县办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五条 教育兴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借用。

    第十六条 教育兴县办在每一年度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发放和领取情况汇总并报有所为集团留存。

    第十七条 教育兴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使用资金情形的,有所为集团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有所为集团有权另行指定资金使用管理人。

    第五章  互动、反馈与宣传

    第十八条 教育兴县办与有所为集团对接互动坚持积极主动、平等公开、实事求是、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九条 互动形式主要有电话、微信、书面及当面交流等。原则上一般已约定事宜可通过电话、微信等随时沟通交流,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对重要信息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所为集团进行通报反馈,同时在“映山红-岫岩教育兴县”微信公众平台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的“教育兴县”专栏发布资金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对获奖师生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正气,引导全县师生向先进学习、向优秀看齐,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行为的,提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利用职务之便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二)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方式时间不合理、内容不实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各种形式将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谎报、虚报有关证明材料,冒领、套取、骗取、贪污资金的。

    (五)其他违规使用资金的。

    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提请县纪检监察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兴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