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3〕26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民生任务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12元调整为727元。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10元调整为54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26元调整为1149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77元调整为824元。

(五)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440元调整为2562元;分

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930元调整为2066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

活补助月标准由656元调整为70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4元调整为66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69元调整为612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65元。

二、相关政策调整

(一)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

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予以300元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予以150元差额救助。

2、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予以150元差额救助。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予以150元差额救助。

4、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予以150元差额救助。

(二)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予以130元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予以70元差额救助。

2、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予以70元差额救助。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予以70元差额救助。

4、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农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予以70元差额救助。

(三)城乡低保最低救助额。城乡低保对象每户最低救助额每月80元保持不变。

今后分类救助以此规定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作废。

三、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多渠道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准确保障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方式、采取多种方法,适时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保障金、养育金、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县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县政府报告。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岫政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