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3〕20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岫岩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粮食市场价格非正常大幅波动,应采取必要措施,搞好粮食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对破坏市场秩序,人为制造混乱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

(二)分级控制原则。根据粮价的波动情况,建立“紧张、紧急、特急”三级预警和监控机制。对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预警监控措施。

(三)快速反应原则。建立粮食供应应急保障、预警、指挥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保证预案启动后,应急粮食的储备、加工、运输、供应和市场管理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处理及时准确。

(四)统一指挥原则。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项应急工作均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各个部门应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粮食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三条 粮源储备

建立可调控的长期储备粮食计划。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统一安排,财政局筹措补贴资金,农发行提供储备贷款,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储备。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动用的储备粮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全额补充。

粮食风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能提供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

第三章 粮食供应监测预警机制

 粮食价格监测作为价格监测体系之一,以发展和改革局为依托,建立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切实做好粮食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或随时将粮食监测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以快速做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

粮食供应预警状态警线)

(一)紧张预警状态:岫岩县境内粮食市场持续3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可能诱发的抢购现象,粮食价格上涨30%以上。

(二)紧急预警状态:岫岩县境内粮食市场持续5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诱发抢购现象,粮食价格上涨50%以上。

(三)特急预警状态:岫岩县境内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市民集中抢购现象,并出现粮食市场脱销、断档情况,粮食价格上涨超过100%。

第四章 粮食供应应急指挥机制

 组织管理

(一)成立岫岩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管理工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县长

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工作,对县委、县政府负责。

2、根据岫岩县粮食市场预警状态,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研究解决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5、根据粮食市场事态发展,向外省、市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室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局长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负责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解决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遇到的问题。

3、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4、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编发粮食市场综合运行分析信息,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

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承办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对全县粮食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并根据全县粮食市场购、销、存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提出预警意见,并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销售;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出台紧急干预措施。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哄抬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指导监督粮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或协办县级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全县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日常应急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食市场、粮食销售网点以及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和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分放应急供应粮食运输通行证明,确保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控制粮食外流。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县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八)县农业发展银行:在县政府落实补贴前提下,及时保证县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第五章 粮食供应应急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预警状态,相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一)出现紧张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指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跟踪市场动态,并按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城乡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等前期准备工作;指令县民政部门在最快时间内做好需救济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3、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县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立即控制粮食外流。

(二)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后指令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立即动用县级粮食储备,启动应急加工系统。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投放量和价格,组织委托的应急加工单位进行粮食加工,其产品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首先确保当地驻军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的粮食供应。

2、预计地方储备粮源不足和可能发生供应断档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并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求援。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粮食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超市),从外地采购粮食,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调配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求援。

(三)出现特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规定,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实行定量供应。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县政府指定应急加工单位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食,统一组织销售。

第六章 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

第十条 当岫岩县境内出现紧急或特急预警状态时,由县政府召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情况,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令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十 当岫岩县境内紧急或特急预警状态结束15日内,市场粮价稳定,抢购现象消失,粮食供应稳定,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令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 应急预案终止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第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应急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工作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经费、应急供应的粮食和储备粮的。

(四)在应急供应期间擅自离岗、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五)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各种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