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十届19次常务会议、十六届县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圆满完成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制定稳经济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对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不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鼓励企业增加投资规模。
2、对文旅项目用地,探索试行“点状供地”模式,实行“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点对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3、对“四改”(扩建)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并能有效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解决。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园区、各乡镇(街道)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对于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等要件没有颠覆性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等审批模式,并探索试行发放“预施工许可证”,实现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同步高效。
牵头部门:县营商局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三、建立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
为推动全县新动能产业加快发展,设立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新能源、岫岩玉、文旅康养、农产品深加工等新的动能产业发展。
1、适用范围:县政府(或授权)签约的县域内重点扶持产业新上、扩建项目。
2、适用条件:(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土地利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
3、额度确定:根据新上、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同时参考产业类型、产业带动和财税贡献等,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四、鼓励县域企业提档升级
1、对于以后每年新增“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0.5万元、5万元、8万元的扶持资金。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3、对于以后每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五、激励县域企业创新发展
1、对于以后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扶持。
2、对于以后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扶持。
3、对于以后每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以及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结合企业地方实际贡献,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扶持资金;对于连续三年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加倍扶持资金。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六、鼓励县域企业实施“四改”、扩建项目
1、对于以后每年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四改”、扩建项目,优先保障产业链延长的项目用地,同时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20%给予一次性的扶持资金。
2、对于以后每年引进资金盘活重组园区停产企业,在企业盘活重组恢复生产并且产生地方贡献后(不含企业自行筹集资金恢复生产),按照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30%给予企业一次性的扶持资金。
3、对于以后每年通过其他方式盘活县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扶持资金。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七、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每年财政列支专项资金50万元,对于县域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会、推介进行扶持,全力营造县域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八、支持县域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对于以后每年获评“辽宁优品”、“鞍山精品”产品称号县域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
牵头部门:县市场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园区、各乡镇(街道)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现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兼得;总体政策执行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岫岩满族自治县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旧动能转换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为落实《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精神,推动我县新动能产业加快发展,设立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新能源、岫岩玉、文旅康养、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做好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额度确定、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县政府(或授权)签约的县域内新的动能产业中重点扶持的产业新上、扩建项目。
二、适用条件
( 一 ) 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含 2000 万元),并且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亩的新上、扩建项目。
( 二 )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符合国家、 省市土地利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
三、额度确定
( 一 ) 根据新上、扩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予以资金扶持,同时参考项目产业类型、投资额度、产业带动和财 税贡献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 二 ) 扶持资金额度200万元以下,要由分管副县长报请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三 ) 扶持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要由分管副县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四 ) 扶持资金额度超过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 要经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申请程序
( 一 )落地项目企业提出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 二 ) 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 三 ) 每个项目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分为三期拨付。
第一期拨付时间及条件为:企业完成土地摘牌并且开始 建设。企业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可研、规划设计、环评 报告、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材料,并 经领导小组实地查验、开会审核以后予以拨付扶持资金的30%。
第二期拨付时间及条件为: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且正式 投产。企业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双 方认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并经领导 小组实地查验、会议审核以后予以拨付予以拨付扶持资金的30%。
第三期拨付时间及条件为:企业生产运营满一年并且形 成税收。企业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完税证明,并经领导小组 实地查验、会议审核以后予以拨付予以拨付扶持资金的40%。
( 四 )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五、组织机构
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重要事项。
组 长:郑 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岩良 副县长
唐云龙 玉产业园区副主任
成 员:石 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云龙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关 野 县财政局局长
栾铁铭 县税务局局长
李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各乡镇(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申请、初审等日常事项,重大事项应该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议定,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
六、附则
( 一 ) 自2023年7月1日起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上、 扩建项目适用本细则,有效期限暂定3年。
( 二 ) 乡镇飞地项目落地玉文化产业园区,经过领导小组研究议定,也可适用上述扶持资金政策。
( 三 ) 对于乡镇签约落地乡镇的新上、扩建项目,本着谁签约、谁受益、谁服务原则,可以制定本乡镇的新旧动能转换扶持政策,对于乡镇签约落地乡镇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的税收给予所在乡镇。
( 四 ) 本细则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