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岫自然资罚字【2023】604号
被处罚人: 刘洋 身份证号码: 21032319910822****
联系电话:1824124**** 处罚时间:2023年6月7日
处罚地点: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3年5月5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无准运、准销手续往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外运输菱镁矿石,违反了《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运输的矿产品51.22吨,处以罚款:
人民币陆仟壹佰肆拾柒元整。
(51.22吨×40元/吨×3=6147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账户,账号:07040152292641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张相国、张东 联系电话:7858583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