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3〕12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议事规则》《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工作规则》《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县长确定。

第六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五)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新增及确定无法收回的暂付款事项;讨论决定500万元以上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上级切块专项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八)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方案;工程变更中,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

(九)县本级单项标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十)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担保方案;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方案;对县属国有公司借款500万元以上;县属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非主业的重大投资(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主业重大投资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60%进行主业投资、重大融资计划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等项目的方案。

(十一)矿业权出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招、拍、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二)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研究、制定和调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三)研究制定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定、修改、变更或废止全县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审定和实施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和谐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五)财政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常务会审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确定或由分管县领导提出报县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单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九条  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协调。拟上会的议题,由议题提请单位书面函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回函,作为议题的附件。

第十条  议题由责任部门负责汇报。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办组织、督促决策执行单位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除参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须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清正廉洁,勤奋工作。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条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的章程和规定内办事。

第七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事关岫岩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对县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

(四)根据县委决定,研究干部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五)研究重大事项改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根据县委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七)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议题确定:

(一)党组会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在与党组书记请示后提出,交县政府办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统一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三)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上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议事决策制度: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非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临时主持召开。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和县委报告。

(四)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五)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党组成员和已通知列席的同志应当围绕会议讨论事项,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六)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

(七)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县政府党组会议记录、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主任、党组副书记审核后,报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  决议执行:

(一)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三)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县政府办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负责编发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纪要,负责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议事纪律:

(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纪要、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人事任免,除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二)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三)党组成员应把维护团结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四)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人员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一)坚持“一事一议”,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召开

(一)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

(三)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决议为准。

四、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政府专题会议每次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在会后根据需要整理县政府专题会议记录或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由分管领导签发。县长参加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由县长签发。

五、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督查

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记录、纪要为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查办,并及时向主持会议的县领导反馈结果。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碰头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人员

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或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四)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召开

(一)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二)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三)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报县政府办登记备查,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决议为准。

四、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专人记录并负责会议记录、纪要的起草、送签和印发工作。

五、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督查

县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记录、纪要为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查办,并及时向有关县领导反馈结果。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使用范围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各类通知、通报、请示、报告、决定、令、议案、函件、报表等;代表县政府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县政府签定的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责任状及其他确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使用印章的事项等。

二、印章管理

(一)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员负责管理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负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必须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业务熟练、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二)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请假,必须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不允许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禁止借用、转递和交予非指定人员代管。

(三)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监督,履行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四)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领导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负责人妥善保管,每月整理归档一次,每年度与《用印登记簿》一并作为永久性资料存档,以备查阅。

三、用印流程及审批权限

用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先批准、后使用,以职审签、以签用印,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一)加强用印审核把关。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不接受企业和个人用印申请;部门或单位申请用印,按流程进行审批。需要填写用印审批单(标注发往单位、说明用印事项、具体事由、用印依据等内容;规范性文件用印要附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多部门的业务内容,要附征求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用印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由县政府办对口服务副主任初审把关提出用印意见,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按权限分别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二)使用县政府印章原则上经县长审批;在县长外出时、日常业务性(市直部门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报告、请示、合同等)、常规性(如各类责任状、邀请函、感谢信等)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批。

(三)没有正常签批手续,任何人无权强迫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特殊情况确实急需使用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由用印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用印,事后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四、介绍信办理流程

(一)使用县政府、政府办公室介绍信,需部门提出申请并开具本单位介绍信,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说明事由。

(二)负责人员审查通过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须请示分管县长和县长。

(三)审批通过后至政府文秘科开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介绍信。

(四)介绍信存根及审批原件妥善保管,年末及时归档。

五、实行用印负责制

(一)用印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用印前,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用印后若出现问题将视情追究用印审批人、用印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使用印章,擅自使用印章的,发现一次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县政府组成部门参照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本部门的印章使用管理;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政府印章使用审批单及用印说明

2.县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单及用印说明

申请用印部门
经办人
用印份数
印章类别县政府印章用印内容  格式文本  非格式文本  其他
发往单位
标  题
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意见
分管县长意见
县长审批意见
备注

县政府印章使用审批单

编号:                                             

                         印信管理员签字:         

 

用 印 说 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单

申请用印部门
经办人
用印份数
印章类别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用印内容  格式文本  非格式文本  其他
发往单位
标  题
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意见
分管县长意见
备注

编号:                                             

  印信管理员签字:            

 

用 印 说 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岫岩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岫岩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统筹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岫岩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岫岩县政府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岫岩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坚持统筹规划、规划统筹,分类分层、分工明确,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应纳入县政府财政与预算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规委会的重要工作形式包括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县规委会会议和由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县规委会业务会议。

(一)县规委会会议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议审定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

2.负责审议审定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县(市)的重大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划,总体城市设计,重点路两侧的城市设计、城市亮化绿化设计及项目方案设计,大型公建项目方案设计等重要的空间规划类议题;

3.其他需要提报县规委会会议审议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县规委会业务会议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议审定县本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上述各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用地规划条件和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重点项目方案设计、城建项目方案设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认和保护修缮方案等空间规划类议题;

2.其他需要提报县规委会业务会议审议审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县规委会工作规则、各项规定、规程。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议题的收集、材料初审和议题提报,负责会议材料的印刷等材料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征询相关县规委会委员所在部门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性审查、咨询和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和会议相关决议、决定等文件起草、印发等工作,负责会议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完成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规委会委员及其他参会部门对提报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会前认真研究,充分论证,会议审议过程中提出专业性审查意见和建议。参会委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县领导请假,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报备,并委派了解论证过程的其他人员及时参会。

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县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规委会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县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拟提报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初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对符合提报要求的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其中上报县规委会的议题,需经县规委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第十条  根据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的会议日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汇报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议程:

(一)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

(二)汇报人进行议题汇报,其中需要包括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参会人员对议题内容发表意见(或票决),不发表视为无意见;

(四)议题的提报部门或汇报人对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审定意见。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相关科室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履行会议纪要签发程序。会议资料和纪要均属内部文件,会议结束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收回处理,并严格落实存档和保密制度,如有涉密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县规委会及县规委会业务会审议审定通过的议题,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议题,申报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完善后,按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批复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内容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讼事务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诉讼事务,促进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的各类诉讼。

第三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事务,案件主要争议问题的责任单位负责牵头起诉、应诉,全程负责梳理案情、提供证据、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实体工作;相关涉案单位配合起诉、应诉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督,根据责任单位工作需要可增派或指派代理律师。

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案件(以下简称“复议维持类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出现起诉、应诉责任单位不清晰的情况,以及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诉讼事务,可由县司法局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确定起诉、应诉责任单位。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的诉讼事务,可由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县司法局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需要进行办案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本规则要求处理好本单位的诉讼事务,案件审结后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分管副县长对分管单位的诉讼事务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机关对其负责牵头起诉、应诉和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事务承担主体责任,一把手承担第一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单位公务和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证据材料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要求提供诉讼证据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章  政府应诉

第八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自收到法院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应当在3日内复制给应诉部门,应诉部门要在答辩期内准备书面案情报告,随附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形成卷宗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要立即分析案情并提出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包括案件的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及争议的主要事实及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诉的基本观点等内容。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对被诉行政行为采取撤销或变更等适当措施,应诉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第九条  答辩期内,应诉单位要及时会同县司法局和代理律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案情。分管副县长要及时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议定应诉方案和证据清单、答辩要点,确定出证责任单位和单位出庭人员,明确应诉工作要求。

第十条  代理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深入调查研究等工作基础上,负责拟定答辩状、证据清单报县司法局办理盖章手续,县司法局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答辩状及证据清单;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法院开庭期间,分管副县长、应诉行政机关知情人员和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应诉,县司法局派人参与。开庭审理期间发生的问题,在诉讼时限内由分管副县长及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案件应诉过程中,应诉行政机关会同代理律师要及时主动向分管副县长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提示诉讼风险并提出工作建议。分管副县长要适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应诉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确保应诉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探索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制。鼓励被诉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贯穿于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

第十四条  政府败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通过穷尽诉讼程序保证诉权充分行使,县司法局负责履行相关诉讼手续。案件上诉、再审、抗诉、申诉期间,应诉部门和相关人员仍应继续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政府败诉案件不需要上诉、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申诉的,由应诉部门与县司法局及代理律师会商分管副县长及主管副县长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其中涉及财产给付的,须经县长同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和复议维持类案件,各被告应认真履行应诉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相关应诉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起诉

第十七条  对拖欠政府税收、借款、人防费、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行政机关要在应缴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履行催收程序,不得拖延和中断。催收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到位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起诉的及时起诉。从催收之日至提起诉讼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每半年汇总政府应收款项,列明催收职能部门,报县司法局备案,并与县检察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人民检察院适时发检察建议书,相关部门应立即落实,不得拒不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前,应全面细致调查被告的财产、债权等情况,适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采取有力措施协助政府实现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需要以县政府名义起诉的案件在起诉前应当听取县司法局意见,并由县司法局增派或指派代理律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府起诉案件,可参照本规则第二章政府应诉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因不重视起诉和应诉工作,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案件败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介入,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隐瞒、伪造证据等,影响正常诉讼、情节严重,或造成败诉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应诉部门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的;

(三)不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情况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四)拒绝或拖延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审批私自对外提供证据的;

(六)因不履职尽责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

(七)因拖延履行催收程序导致起诉超过诉讼时限的;

(八)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而未申请导致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因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律师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代理义务的,按委托协议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期限从规定日期的次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诉讼事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与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处理。但特殊事由不宜适用本规则的,应当事先与县司法局沟通并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八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成立法律顾问团并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由县政府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参与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经济合同、合作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等研究论证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其中,诉讼案件五件以内为无偿代理。

3.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4.对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5.围绕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点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

6.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集体学法授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与风险防范意识。

7.根据要求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8.应当妥善收集保管行政机关提供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并承担保密义务。

9.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聘用制度

(一)外聘专家、律师和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由县司法局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二)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可连续聘任。县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与县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承办相关政府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专家、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4.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较强的专业能力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5.在市、县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律研究机构工作。

6.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三、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方式包括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议决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和参与商务谈判、咨询、代理案件等委托方式。

(二)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县司法局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四)聘请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自主的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应邀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县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4.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辞去所担任的法律顾问职务申请。

5.开展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县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2.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3.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4.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的事务。

5.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7.未经县政府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意见。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1.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2.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3.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4.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

5.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申请回避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司法局局长批准。

四、管理制度

(一)县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工作,包括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考核、管理、培训等工作。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生效。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1.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3.泄漏因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5.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6.年度服务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县司法局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县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五、其他

关于其他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事宜。所签订合同须经党委、党组会议通过,乡、镇、办事处对外签订合同时须经党政班子会议通过,法律顾问须全程参与。

六、附则

其他行政机关(包括乡、镇、办事处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