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2〕39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而制订的,指导全县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失,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县委、县政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办事处、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岫岩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县、乡(镇)、办事处、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 因气候问题,导致饮水困难的;

1.4.6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 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1 Ⅰ级饮水安全事件

Ⅰ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2.1.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2.1.2 全县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30%。

2.1.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2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2.2.1 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2.2 全县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20-30%。

2.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3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2.3.1 因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3.2 全县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5-20%。

2.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4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

2.4.1因饮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2.4.2全县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0-15%。

2.4.3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农村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设立岫岩县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卫健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国家电网岫岩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及专家组。应急办公室设在水利局,水利局局长任应急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412-7822533。各乡(镇)、办事处均应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3.2 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3.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乡(镇)、办事处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供电、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办事处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乡(镇)、办事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相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和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负责做好县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性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国家电网岫岩分公司: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和永久性供电,确保供电畅通。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的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3.2.4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3 乡(镇)、办事处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办事处、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办事处、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办事处、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职责(村级) 

根据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供水应急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

4.1.1 信息监测及收集。县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乡(镇)、办事处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4.1.2.1旱情信息:对全县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岫岩满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1.2.2水污染信息: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4.1.2.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县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报告。

4.1.3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1.4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严格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到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要建立管理人员健康档案。

4.2 预警

4.2.1 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4.2.1.2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1.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1.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 指挥体系

4.2.3.1 全县应急预案。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县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4.2.3.2 乡(镇)、办事处、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乡(镇)、办事处、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2.3.3 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公室备案。

4.3预警控制

4.3.1 在预警状态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3.2 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4.3.3 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

4.3.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到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村)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县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县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办事处、村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5.2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Ⅰ级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5.2.1 工作会商

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启用计划,动员县域局部力量或全社会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5.2.2 工作部署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半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干净水。

5.2.3 部门联动

按照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5.2.4 方案启动

5.2.4.1 抢险救灾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村组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施,保证受灾居民尽快使用生活用水。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5.2.4.2 医疗救护

卫生、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检测、报告,落实各项防御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5.2.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5.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5.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县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5.6 抗旱应急响应

1个月无有效降雨具体应对措施,启动应急水源、采取出动运水车辆拉水的措施。

2个月无有效降雨具体应对措施,启动应急水源、采取出动运水车辆拉水的措施,建立供水点开展互助供水、新建水源井。

5.7应急响应结束

5.7.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5.7.2应急响应技术的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由县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技术的发布,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组长或副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由县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政府及县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

6 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乡镇政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 资金保障

乡(镇)、办事处政府要设立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4 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 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 技术保障

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办事处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县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岫政办发〔2017〕8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