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2〕38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
职责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职责

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管理体制创新,切实规范职责准入,减轻基层负担,积极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以外,依法依规需要乡镇(街道)履行的权力事项,应经县委、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乡镇(街道)履行。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得将自身职责事项直接委托或者派交乡镇(街道)承担。

第三条  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对县直部门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工作职责,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准入审核。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准入的职责,明确权责边界,按照“责权利统一,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同步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基层有效承接。

(三)动态调整,配套衔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与县直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有效衔接。

第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县机构编制、营商环境建设、司法、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纳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职责进行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机构编制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第五条  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程序。

(一)申请。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需要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职责名称、调整依据、职责边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职责交由乡镇(街道)履行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委编办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交由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核后,形成初步意见,对符合准入原则、理由充分、乡镇(街道)能够有效承接的职责事项,由县委编办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三)审批。经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印发文件明确准入乡镇(街道)的职责事项,纳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管理,并做好与政务服务目录等衔接。

(四)调整。乡镇(街道)职责事项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由于人员、技术等因素限制,经过评估后确实不能履行的,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对于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收回。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后,县委编办要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工作职责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县直部门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承接能力,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不得随意要求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派交乡镇(街道)履行职责的考评,按县委、县政府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向乡镇(街道)硬性派交职责、摊派任务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规定,责令限期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