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2〕32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防汛
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县防指

2.1.2 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2.1.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2.1.4 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县防指职责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3 县防指职能工作组职责

2.2.4 县防办职责

2.2.5 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6 其他防指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1.1 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3.1.2 重要工程信息及报送

3.1.3 洪涝灾害信息及报送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2 河流洪水预警

3.2.3 渍涝灾害预警

3.2.4 山洪灾害预警

3.2.5 台风灾害预警

3.2.6 干旱灾害预警

3.2.7 供水危机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3.3.2 抗旱预案

3.3.3 其他各类预案

3.4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防汛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Ⅱ级应急响应

4.2.4 Ⅰ级应急响应

4.3 抗旱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4.3.2 Ⅲ级应急响应

4.3.3 Ⅱ级应急响应

4.3.4 Ⅰ级应急响应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流洪水

4.4.2 渍涝灾害

4.4.3 山洪灾害

4.4.4 台风灾害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4.4.6 干旱灾害

4.4.7 供水危机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调度

4.7 抢险救灾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3 供电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5.2.5 医疗保障

5.2.6 治安保障

5.2.7 物资保障

5.2.8 资金保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宣传

5.4.2 培训

5.4.3 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图

附图1: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1 总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控制水旱灾害,确保抗洪抗旱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做到有章可循、组织有序、措施有力、责任到人、统一指挥、协同作战,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要河流、水库、城市和交通要道、重要工矿企业、泥石流多发区的洪水安全,为促进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岫岩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岫岩提供可靠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坚决落实责任制,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8)《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13)《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5)《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6)《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

(1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8)《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9)《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

(20)《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

(21)《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2)《鞍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3)《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岫岩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要求,汛期时间为6月1日~9月20日,特殊年份可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1.5 工作原则


1.5.1 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坚持以新时期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在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情况下,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使用,基本不影响经济社会秩序;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和严重干旱情况下,要全力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到综合抗旱转变,不断提高现代化防汛抗旱水平。

1.5.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5.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5.4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 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

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6 抗旱用水科学调度原则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5.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原则

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8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的原则

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5.9 可操作性原则

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指导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扎实推进岫岩县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岫岩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岫岩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 县防指

县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县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其他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岫岩供电分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移动公司、岫岩电信公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联社、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综合执法中心、县文旅局、县委组织部、县统计局、县石油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岫岩支公司等31家单位组成。

县防指下设18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县防办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与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协调;专业支撑组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负责县防指日常管理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的9个职能工作组,包括:秘书组,组长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县卫健局;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县公安局;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核灾救灾评估组,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二)专业支撑组

由专业支撑组负责组织的9个职能工作组,包括:应急专家组,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气象水文组,组长单位:县气象局、岫岩水文站;水利工程组,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地质灾害防治组,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城区供水排涝组,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产安全组,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学校安全组,组长单位:县教育局;旅游安全组,组长单位: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急抗旱组,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2 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乡镇(办事处)镇长担任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1.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1.4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由熟悉防汛抢险业务及抗旱减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职责是根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县防指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岫岩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 县防指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宣布汛期、旱期期限,确定防汛抗旱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主要河流的防洪方案、水库汛期运用方案、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状况,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公报;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洪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县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县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抗旱是一项社会性防灾抗灾工作,需要动员和调动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在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汛和抗旱任务。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的主要职责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抢险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指挥调度等工作,调用消防救援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受淹区域、倒塌房屋、死亡人口、失踪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灾情数据审核把关并汇总统一上报。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排岩场、矿山采空区、塌陷区及危化品存放区等部位的防范工作,遇强降雨发生时矿区必须立即停止采矿作业,同时加强尾矿库蓄水、排水防汛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杜绝滑坡、垮坝事故的发生;指导、监督生产企业做好尾矿库的安全度汛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抢险救灾的组织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和督促全县重点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全县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的编报;制定全县防洪预案及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方案,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水利工程及设施设备受损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雨情及天气变化趋势分析资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防汛指挥系统及重要水利设施,如需进行防雷安全检测,由气象局防雷中心负责;负责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及时向县防指和县领导、防指成员、乡镇(街道)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土壤墒情信息。

县水文站: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及河流洪水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水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水毁水文设施的修复工作。当岫岩水文站水位将要或已经达到警戒水位 74.10 米时,要加密观测水文情况,并报告县防指。负责向县防指报告土壤墒情及地下水位情况等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应变技术措施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经济作物收益损失评估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做好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指导;协调安排归口管理的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防汛抗灾的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机具的储备、供应和调配以及维修,做好农用抗灾机具的技术服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有关防汛抗灾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等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负责全县防汛抢险及抗旱电力、柴油、汽油等能源计划的调度和工业生产救灾的协调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及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区供水安全;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燃气等工程的安全运行,确保居民正常生活,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根据防洪总体规划,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监督、检查市政排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做好城区排水管网的畅通,承担城镇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配合城镇防汛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阻水桥梁的爆破拆除工作。

县财政局:协同县防办申报、筹集、安排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人员以及洪灾区人员撤退、物资外运等所需车辆的调度、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负责处理辖区内阻水桥梁等工程的改建、拆除和所辖省县级道路、桥涵、排水沟的排水工作;进入紧急防汛期后,根据防汛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确保防汛需要;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 救灾及指挥车船的畅通无阻;负责公路中断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并设置警示标识;针对重点危险区域拿出危险地点人员转移研判意见,及时报请县防汛指挥部会商决定;负责及时向县防指和县领导、防指成员、乡镇(街道)发布地质灾害信息。负责林业生产的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自救工作;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木材等物资供应工作,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所需木材的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强水质监测,及时提供灾区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及水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医疗器械和药品储备,负责防汛抢险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饮用水安全工作;负责汛期群众转移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灾后疫情控制及疾病防治工作。

县教育局:做好汛期学校危房检查及监管预防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强降雨期间学生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确保在校师生的生命和饮水安全;负责因洪灾引起的学校、学生受灾等情况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防汛指挥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及指挥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讯设施的案件;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特大洪水等汛情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道、堤防、水库的清障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通讯工作。

岫岩供电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调配供应、输变电设备设施防洪安全;遇突发性洪涝灾害时,及时调度抗洪排涝及抗灾、救灾所需电力;负责配电电路中断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负责协调鞍山供电公司,核查送变电设备受灾情况并统计上报。

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移动公司、岫岩电信公司:负责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讯畅通;及时、准确传递水情、工情、灾情和气象等防汛及预警信息,并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应急通讯预案;负责通信线路中断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钢材等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货源组织调配供应工作;负责因洪灾引起工矿企业停产等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调运供应工作,加强供销系统储备单位汛期值班管理,确保抢险物资随时调拨。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建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运输、施工机械等抢险设施设备,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县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县委组织部: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各级选派干部,积极投身防汛抗洪救灾一线,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县石油公司:储备充足数量的油料,保障防汛抗旱及抗洪抢险救灾油料供应。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发生台风、暴雨、洪涝、山洪等自然灾害时,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景区属地管理责任,全力保障人员、财产安全;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和督导相关防汛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岫岩支公司:在暴雨或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防洪、防淹及防台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县综合执法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河道清障等执法行动;负责河道采砂采金等管理工作;组建机动抢险队伍,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

县统计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统计等工作。

县内及各乡镇(办事处)武装部、抢险机动队、民兵: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汛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2.2.3 县防指职能工作组职责

县防指下设18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县防办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的9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县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负责审核县政府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县防指印发县政府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县政府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供电公司岫岩支公司等。

职责: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驻岫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县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汛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开展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工程抗洪抢险和供水,开展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水产养殖业设施的防风避险及抢险救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鞍山供电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县农业农村局

职责: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害地区第一时间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医护队伍、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按要求上报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

职责: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按县防指要求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发生灾情后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

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煤炭、石油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及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县供销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8.核灾救灾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县发改局、国网供电公司岫岩支公司

职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城县供排水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供排水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抢修公路水毁工程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县发改局负责灾区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国网供电公司岫岩支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并及时开展抢修。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

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相关网络舆情监看、研判、查删和引导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县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风紧急通知。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报道线索。县融媒体中心、岫岩移动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电信公司负责发送风险提示短信。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报导工作。

(二)专业支撑组负责组织的9个职能工作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县气象局、岫岩水文站

职责:负责全县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全县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县水利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县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调度县管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补水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城区供水排涝组

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县供水的相关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全县城县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方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县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指导城县县政设施的排水防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排水防涝、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坑道式、地道式早期人防工程的防汛排涝安全管理。

6.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临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县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8.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9.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及时掌握城乡供水情况,协调做好抗旱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协调县自来水公司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

2.2.4 县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下达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队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修复;组织制订我县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县管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负责水毁工程修复进度、洪涝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使用情况;了解和掌握旱情,协调和指导抗旱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5 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旱期期限和确定防汛抗旱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主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抗旱预案和水资源的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本辖区的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本辖区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级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6 其他防指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防汛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抗旱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和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气象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干旱、洪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气象指标并进行评估,及时报县防指。同时应专人进行早涝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水文部门要根据上级水文部门预测信息和沿河乡镇(办事处)实时监测信息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包括水位、流量),住建部门要实时监测城区排水防涝等信息,自然资源局要实时监测县域内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情况。如发生险情,各成员单位要将洪水、干旱、城区排水防涝等预警信息报送县防指,县防指经会商研判后,适时发布洪水、干旱、城镇防汛预警信息,有效组织全社会开展防灾避险工作。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并通知相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城区出现内涝积水时,气象、水文以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密预报和监测频次,并在30分钟内将雨情、水情报到县防指,重点点位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为县防指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提供依据。

3.1.2 重要工程信息及报送

工情信息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事发地管理单位要加强辖区堤防、涵闸等工程巡查,在每日18点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和抢险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

当堤防在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已采取的临时措施、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拦河闸坝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县防指。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县防指。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和批复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泄水前24小时,由橡胶坝管理部门通知下游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责任单位依据防汛责任划分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 洪涝灾害信息及报送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村应及时向所属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乡镇(办事处)政府报告,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早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公众预防水早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县防指组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水法宣传周、防灾减灾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通信(短信)、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抗旱知识,增强全民防汛抗旱和自我保护意识。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每年在进入汛期前由县防指负责通知,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在汛期到来前将组织机构变化、人员调整、抢险抗旱应急队伍组织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情况,有关责任区域和重要节点工程防汛度汛应急预案报送县防指。同时,细化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建设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成员单位应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工程管理单位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供水单位制定和完善干早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城镇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县防指负责防汛抗旱预案的审查备案工作要加强预案间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储备相应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重点险工险段等防汛重点部位需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抗灾、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和验收,根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储备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防汛抗旱要求的物资,建立台账,完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县防指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县防指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检查工作,成员单位负责分工内的检查工作。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根据河流水文预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1)县水文站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防指报告河道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同时,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堤防、涵闸、拦河闸坝等管辖单位组织开展巡堤、查险、防守、加强值班值宿、关闭通河涵、隧洞等工作。

(3)警戒水位以下正常年洪水预警。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4)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县级部门汇报,由县防指向相关乡镇(办事处)发布预警。

(5)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县防指领导、部门防汛责任人到岗,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6)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县防办随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县防办24小时关注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分析汛情、险情。县防指副指挥、发生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部门防汛责任人到岗。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3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县防指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区域,应由县防指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确定全县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办事处)、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落实监测预警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报告县防指,并向社会发布;县水文局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及相关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应尽早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结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水利相关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流堤防等相关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住建、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成员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的检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农业干旱

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根据岫岩县的实际,农业干旱按类型分为春、夏、伏旱、秋旱和冬干等,按程度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农业干旱评价指标主要有气象干旱指标(旱期连续天数和旱期日均降水量)和受旱面积比例,用以评价干旱等级;参考指标有成灾面积比例、减产成数、人畜饮水困难率、连续无雨日数和河道径流距平值,可以较充分的反映农田受灾的程度,评估灾害损失和抗旱效益。人畜饮水困难率是发生农业干旱同时产生人畜饮水困难,在农业抗旱行动中必须考虑农村人畜饮水;河道径流距平值属于水文干旱指标,对灌区的供水有影响。

(2)城镇干旱

根据国家防总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城镇干旱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三级。城镇干旱评价主要指标为缺水率,参考指标有城镇人口用水困难率、水库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和地下水埋深的下降值。主要指标缺水率是不考虑城镇干旱时期节水抗旱措施,进行不同时段供需平衡所得的缺水程度。当城镇有水库供水时,采用水库蓄水量距平值;当城镇直接从河道取水时采用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当城镇有地下水供水时可采用地水的下降值。评定城镇干旱等级的指标不仅适用于城镇,也可在工矿区、生活区应用。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乡镇(办事处)供水危机预警由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公布,城镇供水危机预警由县住建局负责公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按照本预案应急响应对应级别规定,按照其程序报县防办,由县防办会商审批后发布。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

(2)各级防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级防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抗旱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3)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3.3 其他各类预案

(1)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地应按照上级防指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2)各级防指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予以修订,报上级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各地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响应衔接


(1)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文站、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文站、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

(3)县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县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县防指要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全县范围内一次降雨或连续干旱造成的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县防指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3)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县防指负责县域内主要河流干流、泥石流易发区、城镇重点防洪区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与本级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以及协调配合做好水旱灾害处置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防汛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发生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机制

岫岩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大洋河、哨子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勾连河、雅河、青苔峪河、渭水河、哈达河发生5年一遇洪水;

小型河流(勾连河、雅河、青苔峪河、渭水河、哈达河)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溃堤;

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立交桥下可能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⑥在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全县造成一般影响的;

⑦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1.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总指挥。

(2)指挥部署

县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适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4)检查指导

县防办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县防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根据预案通知险户做好转移准备,同时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在转移过程中也要注意疫情防控。

(7)抢险救援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发生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机制

岫岩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大洋河、哨子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勾连河、雅河、青苔峪河、渭水河、哈达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未出现险情;

中型河流(哨子河)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溃堤;

小(Ⅰ)型水库(前营水库、茧场沟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垮坝;


⑥城区内低洼地区或立交桥下可能积水严重,严重影响交通;

⑦在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全县造成较重影响的;

⑧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⑨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总指挥。

(2)指挥部署

县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县防办视情况,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县防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根据预案全面做好转移准备,科学研判适时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同时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在转移过程中也要注意疫情防控。

(7)抢险救援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4.2.3 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发生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机制

岫岩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大洋河、哨子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勾连河、雅河、青苔峪河、渭水河、哈达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已出现险情;

大型河流(大洋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哨子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溃堤;;

中型水库(黑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垮坝;

⑥城市段河道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造成主要道路交通部分瘫痪;

⑦在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12小时内可能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全县造成严重影响的;

⑧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⑨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共同分析研判暴雨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总指挥。

(2)指挥部署

县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况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处置措施,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由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工作。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县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有关部门到县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资源共享和专业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县防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同时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在转移过程中也要注意疫情防控。水库下游险户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转移。

(7)抢险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县防指定期发布汛情通报。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4.2.4 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发生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机制

岫岩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大洋河、哨子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勾连河、雅河、青苔峪河、渭水河、哈达河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城市河道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在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全县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⑥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⑦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共同分析研判暴雨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指挥长委托,可由常务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指挥长。

(2)指挥部署

县防指视情况启动县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及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在紧急情况下要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县防指在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有关部门到县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资源共享和专业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县防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同时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在转移过程中也要注意疫情防控。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研判,适时扩大转移范围,做到应转尽转,尽最大可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抢险救援

县防指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滚动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汛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抗洪抢险行动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4.3 抗旱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4.3.1.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等均有保障,当预测、预报全县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5时,由县防办提出Ⅳ级响应等级建议,县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轻度干旱),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3.1.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通报旱情、分析旱情,提出发布干旱Ⅳ级蓝色预警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县防指审批,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总指挥。

(2)工作部署

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具体安排抗旱工作,并按照预案组织抗旱。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3)应急值守

县、乡镇(办事处)实行抗旱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同时要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按照周报制度要求,每周统计、报送旱情、灾情。

(4)检查指导

县防办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县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管理与启用。

(7)应急抗旱供水措施

县防指下达抗旱应急供水和应急调水指令,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水利部门应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干旱地区启动抗旱灌溉设施、抢灌受旱农田。

(8)信息发布

由县防指批准,县防办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经县防指审核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了解旱情,做好抗旱工作。

(10)灾民救助

县防办组织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做好受旱地区的农业生产应急抗旱灌溉工作。

4.3.2 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等均有保障,当预测、预报全县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5≤Ia<0.9时,由县防办提出Ⅲ级响应等级建议,县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中度干旱),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3.2.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Ⅲ级黄色预警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县防指审批,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总指挥。

(2)工作部署

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办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相关乡镇(办事处)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和抗旱设备;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3)应急值守

县、乡镇(办事处)实行抗旱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同时要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报旱制度要求,每周2次适时统计、报送旱情灾情。

(4)检查指导

县防办视情况,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县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管理与启用。

(7)应急抗旱供水措施

县防指下达抗旱应急供水和应急调水指令,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干旱地区启动抗旱临时设施,适当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

(8)信息发布

由县防指批准,县防办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经县防指审核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

(9)新闻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了解旱情,做好抗旱工作。

(10)灾民救助

县防办组织协调乡镇(办事处)做好受旱地区的农业生产应急抗旱灌溉工作。

4.3.3 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县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9≤Ia<1.5;

②全县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0.5%≤Ppd<1%;

③全县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20%≤Pg<30%。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县防办提出Ⅱ级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县防指审批,经审批后,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干旱),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3.3.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抗旱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Ⅱ级橙色预警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县防指审批,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副总指挥主持,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总指挥。

(2)工作部署

县防指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定期发布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应急值守

县、乡镇(办事处)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工作人员等信息。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信息、答复来电来函、填写值班日志等。

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每周两次(或加密)统计、报送旱情、灾情。乡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旱情信息;水文、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旱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旱情。

(4)检查指导

县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县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启用和建设,积极开展抗旱应急队伍的应急送水、应急灌溉、抗旱设备维修等。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7)信息发布

由县防指批准,县防办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经县防指审核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

(8)新闻宣传

由县防指组织、协调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发布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10)灾民救助

县防指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派员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生活救助类)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指导救助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4.3.4 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县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5≤Ia≤4;

②全县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Ppd≥1%;

③全县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Pg≥30%。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县防办提出Ⅰ级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县防指审批,经审批后,发布红色预警(特大干旱),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3.4.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县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抗旱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Ⅰ级红色预警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县防指审批,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指挥长委托,可由常务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指挥长。

(2)工作部署

县防指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旱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值守

县、乡镇(办事处)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工作人员等信息。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信息、答复来电来函、填写值班日志等。

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乡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旱情信息;水文、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旱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旱情。

(4)检查指导

县防指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及时开展抗旱工作。

地方政府协调抗旱信息、抗旱行动情况的统计报送,落实抗旱措施。

(6)保障措施

县防指及时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的及时调拨。县防办根据旱情及相关规定统计报送旱情、抗旱信息、抗旱行动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启用和建设,积极开展抗旱应急队伍的应急送水、应急灌溉、抗旱设备维修等。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7)应急抗旱供水措施

抗旱水量调度方案

①对于城镇供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方案,并向县防指提出申请,县防指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根据干旱期供水紧缺状况,确定用水优先次序,限定供水量,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尽量保证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用水。

②紧急调配和启用各类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和临时抗旱设备,立即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严重缺水乡镇全部启动抗旱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方案。

③对于分散的人畜饮水困难的地区,及时启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井;对于十分偏僻的地区组织临时人工送水。

④全面发挥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及小泵站等小微型应急抗旱水源工程作用,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临时在河沟渠内截水等,尽量保障基本农田作物播种期或生长关键期的最基本用水。

限水方案

①停止生态用水;缩减非重点区域的农业灌溉定额,压缩农业供水量。

②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对于高耗水的行业,必要时停止供水;停止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对于严重缺水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定时供应,以保障城镇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基本用水。

(8)信息发布

由县防指批准,县防办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经县防指审核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

(9)新闻宣传

由县防指组织、协调宣传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发布抗旱信息;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10)灾民救助

县防指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派员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干旱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活救助类)的调拨,对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予以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流洪水

(1)当大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大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紧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岫岩供电分公司、岫岩联通公司、岫岩移动公司、岫岩电信公司、县水文站等有关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要立足群众利益,保障民生工程,确保水电、通讯、交通、食物等。保证民生工程的稳定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4.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办事处)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易发位置,要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乡镇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民兵、抢险机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将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清除河道障碍,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4.4 台风灾害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相关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事发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事发地区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布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量级、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3)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相关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闸坝进行河流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任务,做好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树木、广告牌的保护等相关工作。

(6)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事发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展开相应行动,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4.6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其次保证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会商,加强抗旱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4.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信息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发生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时,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必须立即向县防办报告,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防办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3.1预防预警信息”章节的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7)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县、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4.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按照权限做好应急处置,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县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县政府或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救灾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县防指应迅速调集各成员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要按照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台风灾害和工程较大或一般险情、灾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险情、灾情,由县防指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县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乡镇(办事处)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各乡镇(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1)当洪涝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县防指可视汛(旱)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及时通知各乡镇(办事处)。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配合县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尽快解决,确保信息畅通。

(3)县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当地约定的预警信号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于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应按分级原则建设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并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以属地防汛抢险队伍为基础,以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以军队、武警等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水工程抢险、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水域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县防指所属的应急抢险队,由县防指负责调动。二是乡镇(办事处)需要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队支持时,由该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县防指批准。三是需要其它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所需要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县防指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县防指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⑤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各乡镇(办事处)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②县防指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④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办事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拨令。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县域内各地遭受一般量级以上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项目。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县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岫岩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①形成覆盖县防指、各乡镇(办事处)和县防指成员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省级、市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②建立县域内主要大河干流及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方案,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③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要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④建立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⑤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科技水平。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旱灾害、地质灾害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宣传

(1)县防指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县防办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要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2)县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知识及防汛抗旱形势的宣传报道,增强防汛意识,提高抗灾自救能力。

(4)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县防指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指负责县、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县域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在汛期之前组织举行2~3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县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4)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补齐短板,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7.1 名词术语定义

(1)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可能发生险情,防汛部门规定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

(2)保证水位:保证水位高于警戒水位,但低于堤防设计最高安全水位。它是防洪工程所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水位。

(3)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有效降雨)

(4)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5)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干旱影响而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6)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一般减产八成以上即认定为绝收。

(8)河道径流距平值:某年(某时段)的径流量与多年(或某时段)平均径流量的差值和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9)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10)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1)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省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12)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00km2以上的江河。

(13)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0~5000km2的江河。

(14)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小于1000 km2的江河。

(15)大型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108m3的水库。

(16)中型水库:总库容为(0.1~1)×108m3的水库。

(17)小型水库:总库容为(0.001~0.1)×108m3的水库。

(18)小(I)型水库:总库容(0.01~0.1)×108m3的水库。

(19)小(II)型水库:总库容(0.001~0.01)×108m3的水库。

(20)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1)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2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23)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台风、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5)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当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26)区域农业旱情:干旱对某一区域农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农业受旱面积及受旱程度。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按下式计算,具体的等级标准划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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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Ia为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4);i为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旱、中旱、重旱和特旱);Ai为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受旱面积与耕地面积之比(%);Bi为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旱、中旱、重旱和特旱) 。


表1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表

名称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干旱等级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指标值0.1≤Ia<0.50.5≤Ia<0.90.9≤Ia<1.51.5≤Ia≤4

(27)因旱人口饮水困难:指因干旱造成临时性的人口饮水困难。饮水困难的判别条件是因旱导致饮水取水距离和难度增加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20升/人/天且上述两个条件要持续15天以上。属于正常饮水困难的不包括在内。

(28)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比:是指因旱造成农村临时饮水困难人数与该地区人口总数的比值。按照下式计算,具体的干旱等级划分见表2。

Ppd=Npd/Zpd×100%

式中:Ppd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比(%);Npd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万人);Zpd为地区总人口(万人)。

表2                县级因旱饮水困难干旱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因旱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

特大干旱

30%≤Ppd

严重干旱

pd<30%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镇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后,作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支撑预案。

7.3 沟通与协作

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地区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地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县防指将联合县人社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 

附图1: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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