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2〕31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2]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鞍山市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2]17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进一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后续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发挥稳定、长久的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遵循扶贫项目资产属性不变和注重实效原则,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及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和“四到县”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构建家底清晰、权属明晰、界定科学、职责明确、运管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本保值增值增效”。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范围类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三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及投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引水设施、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畜禽、林果等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二)厘清权属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产权属尽量下沉。对经营性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将权属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相关管理办法,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独立核算、规范入账,防止资产权属异化、转移及变更,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的“扶贫属性”长期不变。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乡两级政府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文件方式确定产权归属。

(三)摸清资产底数各乡镇(街道)将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资产类型以及运营状况,进一步理清扶贫项目资产的对应关系,逐笔逐项核实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摸清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并按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清晰。2016年以前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做到“账实相符”。扶贫项目资产已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四)精准登记信息。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在确定权属关系基础上,各乡镇(街道)按照资金来源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一产一档”,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数据信息。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规范项目资产运营

1.运营主体。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可由权属单位自行运营,也可租赁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运营。应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2.运营程序。归村集体所有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改变跨乡镇(街道)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资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3.运营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单位(个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自觉接受乡村振兴、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坚决杜绝因弄虚作假、管理缺位等原因造成损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鼓励运营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履约偿付能力。

4.绩效目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脱贫户、监测户,确保扶贫项目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项目资产管护

1.管护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责任,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鼓励探索更细致、更实用,多形式、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在现有权属不变的基础上,探索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五权”分置,放活经营权、明确管护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资产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由乡村两级政府分别明确日常管护主体。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要全部纳入“村财镇管”范畴。严禁管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2.管护责任。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单位(个人)要切实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对经营性资产,属于自行经营的固定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合同(协议)明确运营主体的经营方式、期限及各方权利义务;专业性较强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运营主体和责任人,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对公益性资产,侧重于后续管护和日常管理,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可采取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有效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参与资产管护,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县、乡两级应掌握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3.管护费用。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根据运营方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乡镇(街道)级财政统筹解决

)完善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持续稳定”的原则,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使用,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

1.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示收益分配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及时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致贫人员纳入帮扶范围;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实施差异化到户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坚持劳动增收原则,不断激发脱贫、监测人口内生动力,杜绝“养懒汉”。严禁采用“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2.分配范围。收益的分配要根据实际需要,重点、优先用于保障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和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一是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增收;二是优先支持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发展产业,使扶贫产业项目与脱贫人口、监测人口紧密结合,通过产业发展增收;三是对有(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获得收益;四是对于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需要仍有结余的扶贫收益资金,可采取资产收益、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再投入;五是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任务有关的支出。

3.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有效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4.分配流程。乡镇(街道)和村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收益年度分配方案,方案要真实反映收益分配过程,应明确项目收益数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向、受益户数和人数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要在村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收益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卡方式发放,极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发放的,需保留好现场发放相关资料。

)项目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对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规划调整、损毁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核销,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或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并进行公示,经县级政府批准备案后办理处置手续,评估和处置结果应在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建立核销登记台账。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所得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强化项目资产监管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各乡镇(街道)开展资产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各类涉农统筹整合、行业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金投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纳入监管范围,统筹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工作。整合后的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精准、高效、规范”为原则,紧紧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抓好。乡镇(街道)政府对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落实好权属划分、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分别做好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工作财政开展每年度扶贫项目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财政负责做好涉及扶贫项目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乡村振兴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针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超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联合县乡村振兴局,定期开展评估清查监督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队伍建设,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广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