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岫政发〔2022〕8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戒严令有关要求执行各项工作举措,确保森林防火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出纰漏。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此令。

一、在每年公历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自每年10月1日起执行此令,在岫岩县境内的所有山林、草原实施防火戒严,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各乡镇、街道共同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草原;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野炊、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林场所有护林员要强化值班值守,加强对重点地点、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严格落实防火码登记制度,对精神病人和弱智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发现野外违章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岫岩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7812119或拨打110、119,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各扑火应急队伍要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发现火情要迅速出击,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同时确保人员安全。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交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应急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免收高速费等车辆通行费用。

六、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凡违反戒严令第二条规定,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