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民政局岫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业务的联合公告
时间:2022-08-29 13:40来源:县民政局作者:邹专点击:95 次
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的规定,为做好过渡期(从目前至上级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定义这段时间)我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城区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过渡期间由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联合批准。
二、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县住建局反映。公告前审批的住宅区、楼宇命名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9日
岫岩县城区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批准表 | ||||||
申报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 人 代 表 | 联系电话 | |||||
申报名称的实体 | 建筑类别 | 建筑用途 | ||||
建筑地址 | 建筑面积 | |||||
占地面积 | 主体高度 | |||||
层 数 | 栋 数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申报建筑标准名称 | 汉字名字 | |||||
汉语拼音 | ||||||
申报名称来历含义 (附电子版) | ||||||
批准 意见 | 县 民 政 局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县 住 建 局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