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三年
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辽政办〔2022〕1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精神,全面推动我县的绿色矿山建设,结合岫岩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论,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基建、开采、加工、运输、修复等全过程。发挥已纳入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的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建设目标
自2022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90%的菱镁矿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到2024年底,我县计划新增绿色矿山23家。其中2022年新增8家,2023年新增8家,2024年新增7家。
三、建设要求
自2022年起,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投产后一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
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在规划期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通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好省市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制度标准
根据《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及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标准及时间要求等,落实工作制度和奖惩措施。
(二)严格新建(改扩建)矿山准入标准
从2022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1年内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提高节能减排效果。
(四)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
五、工作安排
从2022年6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年6月)
县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6月底前,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年7月-2024年10月)
县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专班。2023年和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专班备案。
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后,进入市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
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鞍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作储备管理。
(三)总结验收(2024年11月-2024年12月)
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2024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鞍山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专班。
六、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我县将在上级配套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省政府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5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0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万元。
(二)约束措施
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县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七、申报程序
申报绿色矿山的企业,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经县政府同意,由鞍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上报鞍山市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鞍山市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纳入鞍山市绿色矿山名录。
省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对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和公示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遴选的工作安排,从省级项目库中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专班。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在建设绿色矿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落实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领域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核查、奖励资金等绿色矿山建设经费,参与绿色矿山创建及扶持政策的制定。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强化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要求。
(三)落实资金保障
鞍山市负责我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经费,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专家指导、等方面支出。我县重点保障调查摸底、指导检查、实地核查等经费。
(四)强化责任考核和舆论宣传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已纳入鞍山市政府对岫岩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占对县考核一定分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团结矿山企业,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我县绿色矿山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建设绿色矿山的必要性,使广大群众了解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动高质量完成我县的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底。
附件:岫岩满族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张 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文继隆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景辉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玉阁 县财政局副局长
曲明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洋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博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海东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副局长
赵广龙 国家税务总局岫岩县税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