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时间:2022-06-14 09:19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作者:朱俊峰点击: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5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所需要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2.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3.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4.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所需要件: 1.申请书。                                                      2.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4.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 5.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照片。 6.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7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所需要件:                        1.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            2.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3.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及保护措施。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审批行政许可《 卫 星电 视 广播 地 面接 收 设施 管 理规定》、《<卫星电 视 广播 地 面接 收 设施 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年 10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129 号,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 638 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1994 年 2 月 3 日广电部令第 11 号)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所需要件:                   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申请表。                       2.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及管理制度。                         3.工程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系统图和选用器材产品合格证、明细表、工程建设合同书、预算书。 4.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三星或二级宾馆饭店的证明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审批行政许可《<卫星电 视 广播 地 面接 收 设施 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1994 年 2 月 3 日发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所需要件:                   1.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及管理制度。                         3.工程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系统图和选用器材产品合格证、明细表、工程建设合同书、预算书。 4.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在境内居住办公有关证明材料(含聘用单位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租、购房证明,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居住地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设施意向书。       5.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三星或二级宾馆饭店的证明。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9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所需要件: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说明材料。                                  3.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 或者 1/2000 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所需要件: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一份)。               3.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 5.需要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0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核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颁布)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所需要件:                        1.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2.书面申请书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7.章程草案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对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1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所需要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个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修缮方案一式三份。由相关专业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2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所需要件:                        1.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基础资料。  2.设备器材明细表。                3.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走线、布线图及电平分配图。                        4.工程安全检测记录。              5.有线电视传输系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电原理图。            6.设计说明书。                    7.竣工报告。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6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 年 7 月 6 日广电总局令第 32 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所需要件: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 303 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6 日广电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8 月 28 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 3 号)修正)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 2 种。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所需要件: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3.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含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证明文件)(信息共享)。             4.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信息共享)。 5.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5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 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 37 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所需要件:             1.申请书。             2.筹备计划。           3.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5.可行性报告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6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年 10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129 号,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 638 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 年 8 月 6 日广电总局令第 60 号)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所需要件:                        1.《辽宁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包含:(1)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经济师职称和学历证明(复印件);(2)工程师以上人员用工合同(复印件);(3)技术设备证明(需原件)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上报

     

    文物的认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7文物的认定文物的认定(可移动文物)行政确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6 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第九条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所需要件: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和定级的,应当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文物的认定(不可移动文物)行政确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6 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第九条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所需要件: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申请(一式一份)。             2.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一式一份)。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1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要件:                            1.书面申请书。                         2.转让、抵押的合同文本。               3.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保护措施。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0旅行社设立许可  设立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550 号,2017 年 3 月 1 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 号)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要件:                          1.旅行社设立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3.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4.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5.出资人身份证明。                  6.3 名以上导游人员证明材料。        7.企业章程。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变更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所需要件:                          1.旅行社变更事项申请书。            2.3 名以上导游用工证明。            3.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仅经营场所变更适用)。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仅法






    定代表人变更适用)。               6.核准变更通知书。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注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所需要件:                          1.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单、存款协议。    5.旅行社注销及质量保证金提取申请承诺书。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导游证核发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1导游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1999 年 5 月 14 日) 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 号) 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要件:                        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保险及其复印件。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设立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2017 年 3 月 1 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 27 号)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 号)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要件:                                1.旅行社设立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3.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4.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5.出资人身份证明。                        6.3 名以上导游人员证明材料。               7.企业章程。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变更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所需要件:                                1.旅行社变更事项申请书。                  2.3 名以上导游用工证明。                   3.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仅经营场所变更适用)。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仅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                              




    项的决定》
    6.核准变更通知书。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注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所需要件:                                1.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单、存款协议。          5.旅行社注销及质量保证金提取申请承诺书。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出境游名单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3出境游名单审核行政确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 2002 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2017 年 3 月 1 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 2002 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 号)。《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 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需要件:                    1.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 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11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 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需要件:                        1.身份证明、地址等情况说明。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名称事项类型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
    名称条款
    2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所需要件:                        1.文物所属地市级政府提交报告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收件、预审、处室审核、领导签批、办结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0000-2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0-40000 元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0-60000 元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0-80000 元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0-100000 元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4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
    并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 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000-10000 元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20000 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6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3000 元的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00-4000 元的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5000 元的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9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次接纳1名 16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或 1 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4000 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 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4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8000 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5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 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6-7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经营非网络游戏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年内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含四次)以上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含四次)以上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9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0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9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罚款。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9000 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3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5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 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最高为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较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4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6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责令限期改正。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4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6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600元-8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800元-1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00元-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75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500元-1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责令限期改正。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元-2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3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4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5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3个月-6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0000 元罚款。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6个月-9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25000 元罚款。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9个月-12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 元罚款。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12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责令限期改正。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4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6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600元-800元罚款。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800元-1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并可处2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可处2500元-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75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并可处7500元-1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出报备期限3个月内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超出报备期限3个月-6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8000元罚款。
    超出报备期限6个月-9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12000元罚款。
    超出报备期限9个月-12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并可处12000元-16000元罚款。
    超出报备期限12个月以上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并可处16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提供,并处25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提供,并处250元-5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提供,并处500元-75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提供,并处750元-1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 元以下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6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 元-8000元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9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 元-12000元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9个月-12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责令改正,并可处12000 元-16000元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以上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责令改正,并可处16000 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50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7500 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500元-10000 元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一次接纳1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或 1 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5 人以上 8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1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一次接纳1名16岁以上未成年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5 人以上 8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8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上 5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50%以上 8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80%以上 1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100%以上或一年内三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上 5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50%以上 8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80%以上 1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超过核定人数的 100%以上或一年内三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 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第一次发现并查实,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警告
    第二次发现并查实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并查实或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7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第四十九 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轻微,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被查实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二年内四次以上查实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9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实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2 年内被处以 4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 4 个月
    2 年内被处以 5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 5 个月
    2 年内被处以 6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 6 个月
    11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5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7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进入游 戏区。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情节严重
    8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情节一般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0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予以警告
    11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情节一般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警告,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警告,并处 10000 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予 以取缔,没 收演 出器 材和 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予 以取缔,没 收演 出器 材和 违法 所得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以下,社会影响较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变更演出表演团体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40%,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40 %以-60%。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60%-80%,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变更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80%-10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以下,社会影响较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6 万元罚款
    变更演出表演团体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40%,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并处 6-7 万元罚款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40 %以-60%。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7-8 万元罚款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60%-80%,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并处 8-9 万元罚款
    变更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80%-10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并处 9-1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一项,事先未报批,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责令改正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二至三项,事先未报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三项以上,事先未报批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事先未报批,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3万元罚款。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事先未报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3.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4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4.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5-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没 收 违 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没 收 违 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并处 9-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演出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并处 5-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并处 6-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并处 7-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并处 8-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并处 9-1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第四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事后能配合政府部门调查。给予警告,并处 5-7 万元罚款。
    事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态度恶劣。给予警告,并处 7-8 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 8-9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11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事后能配合政府部门调查。给予警告,并处 5000-7000 元罚款。
    事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态度恶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第四十七条(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处 5-7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处 7-8 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 8-9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 10 万元罚款
    13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处 5-7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处 7-8 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 8-9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 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第四十七条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假唱行为占 20%以下的处 5-6 万元罚款。
    有假唱行为占 20%-4 0%的处 6-7 万元罚款。
    有假唱行为占 40%-60%的处 7-8 万元罚款。
    有假唱行为占 60%-80%的处 8-9 万元罚款。
    有假唱行为占 80%-100%的处 9-10 万元罚款。
    15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社会影响处 5000-7000 元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社会影响处 7000-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处 8000-9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处 1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 演 出 冠 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 2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 5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8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3.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4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4.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5-5 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将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1- 5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 1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 15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 2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8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1.5 万元罚款。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事先未报批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2 万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3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一年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20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1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一年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处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处1.2-1.8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1.8-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2.5-3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5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6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9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主动停止违规行为,收回出售的门票,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处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处1.2-1.8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1.8-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2.5-3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不清楚相关规定未进行记录,事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工作疏忽未进行记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处600元罚款
    不配合执法检查,经教育后能够配合检查,并进行整改处1200-1800元罚款
    不配合执法检查,经教育后能够配合检查,未进行整改处2000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
    11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2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6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的处1.2-1.8万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1.8-2.5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 情 节 轻 重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4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4000-6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6000-8000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8000-1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未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易误导消费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足以误导消费者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消费者认知错误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影响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改正,并处30000罚款
    13未按规定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15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未按规定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17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改正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8擅自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擅自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0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 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 10000 元罚款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5 万元的并处以 10000-15000 元罚款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5-10 万元的并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0-20 万元的并处以 20000-25000 元罚款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20 万元以上并处 30000 元罚款
    2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4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6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8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10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 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 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 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 (四)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 (五) 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的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的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的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的并处 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处 5-15 万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 15-3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 30-4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处 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3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3-5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5-7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10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处 20000 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较轻,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改正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2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2000-5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5000-1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进行文物勘探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单位,由建设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改正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影响。处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处10000元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违法所得5000-1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5-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 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1000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2000元可以处2000-4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2000-3000元可以处4000-6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4000元可以处6000-8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4000-5000元可以处8000-10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违法所得5000-1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5-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 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1000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2000元可以处2000-4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2000-3000元可以处4000-6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3000-4000元可以处6000-8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4000-5000元可以处8000-10000元罚款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第一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第二次发现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 3-5 万元罚款
    第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并处 5-7 万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并处 7-9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第一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责令改正
    第二次发现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第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 5-7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7-9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拒不改正经多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 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 二 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 8000-12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4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 8000-12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5 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 8000-12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 8000-12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7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配合,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18000-2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 3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5-8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8-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 3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 3-5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5-8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 8-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第一次发现。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拒不改正经多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 制 品 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尚不够刑事 处 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3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3-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 未 取 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 音 像 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3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3-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1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12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2-14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4-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可以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可以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可以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可以处 4-5 万元罚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8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0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1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2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 以取缔,没 收其 从事 违法 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并处投资总额 1.3 倍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并处投资总额 1.6 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投资总额 2 倍罚款。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 以取缔,没 收其 从事 违法 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并处投资总额 1.3 倍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并处投资总额 1.6 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投资总额 2 倍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2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并处 2 万元-3 万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并处 3 万元-4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 4 万元-5 万元罚款
    4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2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并处 2 万元-4 万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并处 4 万元-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可以并处 12000 元-15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6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可以并处 12000 元-15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8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0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5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8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9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0危害广播 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2-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3-4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5 万元罚款。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1.5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2 万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2.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5 万元-3 万元罚款。
    2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0%以上 40%以下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40%以上 60%以下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60%以上 80%以下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80%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4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4000 元-8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 9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16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 12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6000 元-20000 元罚款。
    6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个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1000元-3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3000元-6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000元-8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2单位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2万元-4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4万元-6万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万元-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6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8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4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6万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6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8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 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1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4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6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8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情节严重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下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上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000-3000元罚款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5000元罚款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2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或含有 2 套以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或含有 3-5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含有 6-10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含有 10 套以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九条)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或含有 2 套以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情节一般或含有 3-5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情节较重或含有 6-10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情节严重或含有10套以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轻的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一般的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重的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严重的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0 套以下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0 套以上 15 套以下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5 套以上 20 套以下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20 套以上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吊销《许可证》
    4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轻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一般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重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严重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转让《许可证》或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持有《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情节严重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下。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上。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警告、5000 元罚款
    6个人违反本《 实 施 细则》第十一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轻的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一般的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重的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严重的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一)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三)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轻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一般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重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严重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转让《许可证》或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的警告、5000 元罚款
    8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违规安装时间三个月以下的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
    违规安装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警告、可处 5000-10000 元罚款。
    违规安装时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警告、可处 1-2 万元罚款。
    违规安装时间一年以上的警告、可处 2-3 万元罚款。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警告、可处 3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较轻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一般警告、可处 5000-10000 元罚款。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较重警告、可处 1-2 万元罚款。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严重警告、可处 3 万元罚款。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造成较轻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 2000 元罚款
    造成一般程度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 元罚款
    造成较重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 4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 5000 元罚款
    2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至 3000 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处以 1000 元罚款。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改正违规行为。处以 2000 元罚款。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处以 3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处以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处以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处以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处以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4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非法活动。
    违法情节较轻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 5000 元-8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 8000 元-12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 12000 元-16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 16000 元-20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 300 元至 3000 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 300 元罚款。-1000 元
    违法情节一般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 1000 元罚款。元-1700
    违法情节较重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 1700 元罚款。元-2400
    违法情节严重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 2400 元罚款。元-3000
    6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一)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或者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或者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或者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节目、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节目、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或者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或者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或者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8收转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的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收转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或者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或者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或者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或者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的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四)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或者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或者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或者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或者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10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12播放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播放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1.2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一般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25 万元-1.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较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5 万元-1.75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法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 1.75 万元-2 万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四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给予警告。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 500 元-650 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 650 元-8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 800 元-1000 元罚款。
    14擅自拆除、挪动、毁坏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2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一)擅自拆除、挪动、毁坏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 200 元-7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 700 元-12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 1200 元-17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 1700 元-2000 元罚款。
    15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的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2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二)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处以 200 元-7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一般处以 700 元-12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以 1200 元-1700 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以 1700 元-2000 元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处以警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处以警告、5000 元-10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处以警告、10000 元-15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5000 元-20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可以处以警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可以处以警告、5000 元-10000 元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可以处以警告、10000 元-15000 元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处以警告、15000 元-20000 元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2500 元-5000 元的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5000 元-7500 元的罚款。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7500 元-10000 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 权 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 的 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5 万-10 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 万-2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3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 万-50 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2 万元或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并处 1 万-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 万-3 万元可以并处 5 万-10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 万-4 万元可以并处 10 万-15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 万-5 万元可以并处 15 万-25 万元罚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适用法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件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明确货值金额的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0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5万元-20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0万元-2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适用法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件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明确货值金额的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0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5万元-20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0万元-2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4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适用法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件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 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明确货值金额的货值金额在10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0 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5 万元-20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0 万元-2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5 万元以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适用法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件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明确货值金额的货值金额在10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0 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5 万元-20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0 万元-2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4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5 万元以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适用法定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件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明确货值金额的  货值金额在10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0 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15 万元-20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0 万元-25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4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货值金额在25 万元以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货值金额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8000- 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8000- 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8000- 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5 万元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5-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
    可以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5-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可以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5-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可以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0 万元
    没 收 电影 片 和违 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 10-1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30 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 12-1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0-40 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 14-1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0-50 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 16-1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0-60 万元
    并处违法所得 18-2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60 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 2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的。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下1 万元以没 收 电影 片 和违 法 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
    可以并处 10-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
    可以并处 20-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
    可以并处 30-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
    可以并处 40-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0-1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3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2-1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0-4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4-1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0-5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6-1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0-6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8-2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6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2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10-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20-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30-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可以并处 40-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0 万元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0-1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3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2-1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0-4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4-1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0-5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6-1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0-6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18-2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6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2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10-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20-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30-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可以并处 40-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10 万元责 令停 止违 法活动,没 收电 影片 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3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0-50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责 令停 止违 法活动,没 收电 影片 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可以并处 3-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可以并处 6-9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可以并处 9-12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可以并处 12-15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0-100 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00-200 万元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00-300 万元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00-500 万元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0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可以并处 10-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0-30 万元可以并处 20-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0-40 万元可以并处 30-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0-50 万元可以并处 40-50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被查实后能够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警告,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改正违法行为。处 1-2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不良社会影响。处 2-3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处 3-4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处 4-5 万元罚款

     

     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 的 电 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30-3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35-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40-4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45-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1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2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3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14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30-3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35-4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40-4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45-5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 影 许 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 电 影 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 未 取 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 电 影 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
    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 映 电 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电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违法所得 5-15 万元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所得 15-2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所得 25-3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所得 35-4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所得 45-55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所得 55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并处 10-1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2 万元并处 15-2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2-3 万元并处 20-2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3-4 万元并处 25-3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 30 万元罚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 令 改正、停止违 法 行为 。 同时,对非法 编 印的 内 部资 料 予以没收,超 越 发送 范 围的 责 令收回。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 3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 1000 册以下;给予警告,处200-4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 5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0 册以上 1500 册以下。给予警告,处400-6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 10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500 册以上 2000 册以下;给予警告,处600-8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0 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2000 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3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200-4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5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15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400-6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10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5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600-8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2000 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责 令 改正、停止违 法 行为。同时,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 3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200-4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 5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15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400-6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10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5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600-8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0 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2000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3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200-4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5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15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400-6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10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5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600-8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2000 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3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200-4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5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15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400-6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10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5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600-8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2000 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给予警告,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100 册以上3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200-4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000-6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300 册以上5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15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400-6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2000-18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500 册以上1000册以下;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5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给予警告,处 600-800 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18000-25000元罚款。
    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数量达1000册以上;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数量达 2000 册以上。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5万元。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2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20-5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10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得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处1-2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处2-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处3-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并处4-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5万元。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2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20-5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10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处1-2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处2-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处3-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并处4-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第 二 十 四 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5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1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2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20-5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0-100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处1-2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处2-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处3-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处4-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 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 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 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8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发行违禁出版物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6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



    7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教科书的; (二)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能提供 3 个月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10张以下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未能提供半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10-20张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 元罚款
    未能提供一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20-50张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 元罚款
    未能提供一年半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50-100张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 元罚款
    未能提供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100张以上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 元罚款
    10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 个月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3-6个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 元罚款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6-9个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 元罚款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一年到二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 元罚款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两年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500张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500-1000 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1000-5000 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5000-10000 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1 万张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12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 500 本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 500-1000 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 1000-5000 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 5000-10000 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 1 万本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一年内第一次查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查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二年内四次被查实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二年内五次(含五次)以上被查实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14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5000 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10000 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5 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500本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500-1000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1000-5000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5000-10000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1万本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16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或经营3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或经营3-6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10000元或经营6个月-1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或经营1-2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经营2年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18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 第 三 十 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 3 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20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3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超过年度核验期限1年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1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第 三 十 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2000-6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000-12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8000-30000 元罚款
    22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3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2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第 三 十 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完成发行任务2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发行任务20%— 4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未完成发行任务40%— 6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未完成发行任务60%— 8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未完成发行任务80%— 1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2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7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28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一年内第一次查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查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二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查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9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第 三 十 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5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 1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 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30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1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6000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000-1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8000-30000元罚款
    32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 1-2 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 1-2 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1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10-2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20-3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30-50万元可处非法经营额4倍罚款
    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可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2万元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但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可处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3万元可处5-10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3-4万元可处10-15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4-5万元可处15-25万元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1-2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2-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3-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4-5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违 法经 营额 1 万 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 令 停止 违 法行为,责令 停 业整顿,没收 印 刷品 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 法经 营额 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令停止违 法 行为,责令停 业 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1-2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2-3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3-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4-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 令 停止 违 法行为,责令 停 业整顿,没收 印 刷品 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令停止违 法 行为,责令停 业 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违 法经 营额 1 万 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 令 停止 违 法行为,责令 停 业整顿,没收 印 刷品 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 法经 营额 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 令 停止 违 法行为,责令 停 业整顿,没收 印 刷品 和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 印 刷 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责 令 停业整顿,没 收 印刷 品 和违 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责 令 停业整顿,没 收 印刷 品 和违 法 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8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10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盗印他人出版物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征订、销售出版物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8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0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1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2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3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4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5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6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7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9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0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8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并处违法经营额 9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 10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并处 1-2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并处 2-3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并处 3-4 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并处 4-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1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处 500 元-1000 元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处 1000 元-2000 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处 2000 元-3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 3000 元-4000 元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处 4000 元-5000 元罚款
    3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国 (境)、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2-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3-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此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4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 万)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 万)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0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违法所得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2-3 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3-4 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4-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和擅自脱团、分团行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发生滞留情形7天内未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发生滞留情形7天后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 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瞒报、被举报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2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4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4-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拒绝履行合同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2-4个月 ,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并处2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4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4 个月,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5-6 个月,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6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组织一次或者违法所得 2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2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二次或者违法所得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三次或者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8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三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7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组织一次或者违法所得2千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三次或者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组织三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8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两年内同类违规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9旅行社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5万(含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5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2 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5万至15万(含15 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1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3 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15万至30万(含30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4 个月,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4-6 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5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6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7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9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0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不含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增加的费用总额不超过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的费用总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的费用总额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5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6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7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8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9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3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1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旅行社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


    员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2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3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4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5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且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7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8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0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 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万元,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4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6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4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5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6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4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6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8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9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0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2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3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18个月不够24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12个月不够18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6个月不够12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保存期不够6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4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两年内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两年内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5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6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7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15天。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天-1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15天。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天-1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1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暂停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3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000元,但未有重伤或死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5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2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至5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3个月。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6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4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吊销其导游证。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基准
    7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5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10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足1万元的害后果的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3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相关服务。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1万元-5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10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12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2万元-14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4万元-15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元-6000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8000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4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1万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4万元-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6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8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 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 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 元-30000元罚款。
    10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 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 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 元-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1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
    12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3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
    14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5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1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18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2.8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8万元 -26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8万元-4.6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6万元 -3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6万元-6.4万元罚款。


    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4万元 -42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4万元-8.2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2万元 -50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2万元-1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2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4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2万元-4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4万元-7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 万元-26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 万元-34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 万元-4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 万元-5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2万元-4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4万元-7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26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万元-34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万元-4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万元-5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6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2万元-4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4万元-7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26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万元-34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万元-4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万元-50万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7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12000 元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2000元-18000 元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8000元-24000 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4000元-30000 元罚款。
    8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次发现并查实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500元-5000 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7500 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7500元-10000 元罚款。
    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自由裁量幅度
    9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12000元罚款。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2000元-18000元罚款。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8000元-24000元罚款。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4000元-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