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2人,五等库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运行或建设,不得有超库容超标高堆积、高水位运行、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尾矿库企业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5.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6.按设计放矿、筑坝,放矿方式、坝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符合设计要求。
17.尾矿库应为正常库,坝体坡面无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18.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排洪、排渗设施且运行可靠。
19.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设施。
20.尾矿库无未经审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现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22.库区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库内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4.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5.无重大安全隐患。
26.符合其他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