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教育兴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教育助学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04 10:15来源:县教育兴县办作者:点击:

    岫教兴办发〔2021〕1号


    全县各相关学校: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教育助学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教育兴县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教育助学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合理、科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由县教育兴县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兴县办)代表县教育兴县领导小组使用管理,与基金会共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自2018年至2022年,为岫岩教育捐赠100万元,将连续5年累计捐赠500万元,在岫岩设立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教育助学金和教育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和奖励资金)。

    第四条 坚持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县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中的贫困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

    (二)奖励资金中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全县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另一部分用于奖励全县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中为岫岩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树立典型,榜样引领,提升岫岩师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助推岫岩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资金使用标准:

    (一)助学金年度总额40万元。助学金根据贫困程度不同进行设定,具体标准如下:高中特困生5000元/人、一般贫困生3000元/人;初中特困生3000元/人、一般贫困生2000元/人;小学特困生2000元/人、一般贫困生1000元/人。

    (二)奖学金年度总额24万元。其中小学升初中学生奖学金共计2.22万元,共奖励50人;初中升高中学生奖学金共计6.5万元,共奖励90人,高考学生奖学金共计6.68万元,共奖励55人,其他学生奖学金共计8.6万元。

    (三)教师奖励资金年度总额36万元。在全县评选表彰突出贡献教师,每人奖励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助学金、奖励资金均按学年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助学金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低保户、建档立卡户或其他特殊贫困户。

    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二)在评审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参与助学金的评定与奖学金的评选:在校期间行为表现恶劣,受到校内纪律处分者;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参与打架、闹事、赌博、酗酒、吸烟及高消费者;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教师奖励资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要求等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张培刚发展经济学研究基金会突出贡献教师评选及奖励细则》执行。

    第九条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和评选,并将评定和评选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教育兴县办。(注:小学由各中心校统一申报,申请助学金学生的相关材料需经各乡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评审。教育兴县办对各校上报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根据各细则进行综合评审,初选资助与奖励名单,并通过集体会议讨论初定资助与奖励名单,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拟定资助与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教育兴县办将拟定资助与奖励名单在“映山红——岫岩教育兴县”微信公众号平台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教育兴县”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对评审有异议,可及时向教育兴县办反映情况,教育兴县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无异议后,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及公布时间。教育兴县办于6月份开始受理助学金申请,9月份公布助学金确定名单;8月份开始受理奖学金和突出贡献教师奖励申请,9月份公布奖学金与突出贡献教师奖励确定名单。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拨款一次,助学金和奖励资金每年发放一次,9月份同时发放。资金进入县慈善总会专户,开具专用收据,按教育兴县办指引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教育兴县办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资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十五条 教育兴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借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兴县办在每一学年度助学金和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和领取情况汇总并报基金会留存。

    第十七条 教育兴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使用资金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基金会有权另行指定资金使用管理人。

    第五章  互动、反馈与宣传

    第十八条 教育兴县办与基金会对接互动坚持积极主动、平等公开、实事求是、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九条 互动形式主要有电话、微信、书面及当面交流等。原则上一般已约定事宜可通过电话、微信等随时沟通交流,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对重要信息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进行通报反馈,同时定期在“映山红——岫岩教育兴县”微信公众号平台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教育兴县”专栏发布资金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对获得奖励资金的学生、教师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正气,引导全县学生、教师向先进学习、向优秀看齐,从而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行为的,提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利用职务之便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二)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方式、时间不合理,内容不实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各种形式将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谎报、虚报有关证明材料,冒领、套取、骗取、贪污资金的。

    (五)其他违规使用资金的。

    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提请县纪检监察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兴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