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报-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5·24”
    时间:2021-06-14 08:35来源:县应急管理局作者:雷鸣点击:


    2021年5月24日下午15时20分许,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凿岩工汪世军在3#矿洞内进行排险检撬作业过程中,因躲闪顶板脱落的毛石不慎栽倒,头部和胸部磕到脚下矿石堆上,经岫岩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县监委派员,并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以及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采矿权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本达铁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希林村。法定代表人:刘芳平。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铁矿石采选、铁精粉销售。矿山名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主要负责人:刘芳平、总经理:梁洪飞。《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二、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5月25日上午进行现场勘查。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位于半山腰上,该3#矿洞为水平巷道,巷道海拔高度为+535m。

    事故发生在3#矿洞内(535中段)采矿工作面,距离洞口大约700m。采矿工作面垂直于巷道水平面,放炮采下的矿石,里高外低坡状堆积在巷道内采矿工作面,待清运。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24日下午14时许,凿岩工汪世军、李显忱、高成国三人,头戴安全帽进入矿洞内作业面,进行排险检撬作业。大约15时20分许,汪世军站在矿石堆上,用撬棍排查处理顶板险石,突然发生险石脱落,因躲闪失稳栽倒,头部和胸部磕到脚下矿石堆上。

    事故发生后,一起作业的李显忱、高成国两人立即跑过去,发现汪世军头部受伤出血,伤势较重。李显忱立即向班长王高辉报告,班长立即向矿领导报告。矿有关领导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相继拨打“120”急救电话,驱车赶往事故现场。伤者救出后,立即开车将其送往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半路遇到前来急救的“120”急救车。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17时02分死亡。总经理梁洪飞,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种入矿时间用工形式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经济损失
    汪世军57岁哈达碑镇马家店村凿岩工、撬毛工2021.4临时工头部、胸部死亡 90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凿岩工汪世军在用撬棍排险处理顶板险石过程中,因站位选择不当、躲闪失稳栽倒,头部和胸部磕到脚下矿石堆上,是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该起事故暴露出,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工人排险作业缺乏安全站位选择意识;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等级、类型及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红石砬子铁矿“5.24”事故,为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汪世军,凿岩工、撬毛工。在检撬排险处理顶板险石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站位选择不当,违反了公司《撬毛工安全操作规程》第7条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高辉,带班班组长。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负次要责任)。建议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撤销其班组长职务。

    3、王坤华,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次要责任),建议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撤销其矿长职务。

    4、梁洪飞,总经理。受法人委托全权负责矿山企业全面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研究确认,上述责任人均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之规定,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1. 对属地监管处理建议

          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半年内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岫岩县政府对哈达碑镇政府党政领导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红石砬子铁矿,要认真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以全面开展好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前、作业中安全风险的识别,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岫岩满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