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0〕50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县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县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县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鞍山市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切实规范菱镁产业发展秩序,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据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实行总量控制、强度管理,优化菱镁资源供给、改善生态环境、退出低质低效产能、强化安全生产,提高菱镁产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用2年时间规范菱镁矿开采管理,整顿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排放指标全面达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末,菱镁产业全面达到2021年环保新标准;加大整合力度,做大做强产业集群,2021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整合;用3年时间全面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用5年时间实现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科学、产业集中、技术装备先进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格局,完成偏岭专业园区建设,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采矿权管理。原则上不新批新的开采矿山,确需新批的,在符合相关条件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加大矿山开采矿权整合力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合方案的制定,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23家矿山的整合任务。2025年前,实现整合成1家矿业公司。(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保分局、相关乡镇政府)

(二)转变矿山开采方式禁止新建露天菱镁矿山(2020年9月1日前已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且无需重新报批、审核事项,并已经完成矿区范围划定的除外),新建井下开采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有露天矿山禁止平面扩大范围,具备转为地下开采条件的露天矿山,应转为地下开采;不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边开采、边生态修复。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执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矿业权不得延续。2025年年底前,全县菱镁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政府)

(三)优化矿石供给。按照省、市每年下达的当年菱镁资源供给总量,并结合整合后的矿山开采规模、生态资源、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等因素,将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开采矿企业。相关部门组织企业生产和管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乡镇政府)

(四)提高采矿企业集中度。支持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大幅提高采矿企业(有矿业权企业)集中度。开展采矿企业整合,到2025年,全县原则上不超过1家采矿企业集团,并纳入岫岩菱镁集团。(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政府)

(五)实施污染全面监管和深度治理。严格执行《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建有焙烧窑的菱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菱镁产业生态环境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到2020年末,全面达到2021年环保新标准。(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政府)

(六)推进清洁燃料替代。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菱镁项目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要加快推进现有企业实施天然气替代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七)加快退出低质低效产能。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砂、电熔镁砂,合成砂)等初级加工原料处于产能过剩状态,新、改、扩建项目备案前,须制定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并报市、县工信局公告,对现有菱镁矿浮选及镁砂生产线摸底排查,严禁新增产能。加强政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新产品,替代低质低效产能。要综合利用能耗、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市场作用,加快退出轻烧反射窑等低质低效产能,并运用环保和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排名,通过末位淘汰化解过剩产能。2020年年底前,完成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4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1400KVA及以下电熔镁砂炉落后产能的退出工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相关乡镇政府)

(八)加强安全生产。加强对菱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县应急局、相关乡镇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岫岩县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张群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相关乡镇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局局长孔繁欣同志兼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全力推进我县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健全完善监督服务体系。建立县监督服务平台,对全县菱镁产业实施综合服务,集成交易、生产经营、矿石开采、环境监测、税收、用电监测等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对现有的菱镁监督服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省级平台要求标准。2020年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实现运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综合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执法力量,建立高效执法队伍,保障重点任务的推进和实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相关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