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0〕51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县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
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县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畜禽养殖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生态水乡”建设,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管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岫岩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有关规定和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我县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生态水乡”建设的相关要求,坚持“生态化、无害化、绿色化”和“属地管理、分类实施,依法有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持长效”原则,以治旧控新、疏堵结合、生态治理、整体推进为手段,扎实开展全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突出问题,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短期目标:针对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我县畜禽养殖业提出的六方面问题,扎实开展全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确保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

长期目标: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和行政执法等手段,不断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全力建设生态、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现代畜禽养殖产业。

三、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整治措施

(一)专项问题整治

1.家禽入河现象严重问题。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各养殖场(小区)了解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养殖场(小区)立即建造围栏。同时,彻查县内所有养禽户,凡是临河养殖必须建造围栏,拒不建造的,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牵头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2.禁(限)养区边界模糊不清问题。严格执行《岫岩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逐一核查,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养殖项目。〔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3.许多养殖场未办理环保手续问题。迅速摸清未办理环保手续养殖场(小区)底数,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对未备案、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依法予以查处;对与备案不符、该备未备、超过备案规模的,依法撤销备案手续,责令其重新备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养殖场(小区)排污许可证进行核查,对无证排污、不如实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完善问题。对全县养殖场(小区)逐一排查,督促其建造和完善治污设施。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5.临河建设的养殖场污染隐患严重问题。全面清查临河建设的养殖场(小区),督促其建造治污设施。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牵头部门: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6.违法排污行为依然存在问题。认真排查违法排污行为,发现问题,依法查处。〔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禁养区域整治

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逐一核查并建立台账。规模以上的(规模标准: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拆除或关闭;规模以下的,移交属地政府依法强制关闭或拆除。〔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三)非禁养区域整治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规模以下的,移交属地政府处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12月20日前完成,长期推进〕

四、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审批,指导全县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制定“十四五”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畜禽养殖、防疫、检疫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的监测,依法查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用地监管,对项目的用地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乱占耕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占用林地的审批,同时,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毁林占地进行养殖畜禽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沿河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性质核查,牵头做好河长制落实,结合相关法律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担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负责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逐级上报。在全面摸清辖区养殖场(小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包括养殖地点、规模种类、所处流域、距河距离、相关手续、治污设施、粪污处置、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等情况),逐户建立养殖档案,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定期上报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规模以下养殖场(小区)的统一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对照禁养区文件规定和相关规避要求,对规模以下违规养殖场(小区)进行劝导清理或强制拆除。对非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督促其对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建设和整改完善,监督指导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集中处理利用,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坚决予以拆除或关闭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要把畜禽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亲自调度,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强化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征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发挥社会公众的宣传作用,为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实际,形成本单位的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同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十四五规划,以规划引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管理、严格督导。要不断加大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梳理各项监管职能,确定网格管理对象,将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明确到具体责任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网格化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定期调度、督办、通报等各项机制。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分析研判和联合查处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对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