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岫岩县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和其他 4 个领域组建岫岩县应急管理局专家库,行业领域、专业类别和专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为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专家资格复审、选聘调整、考核结果运用,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岫岩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各自行业领域专家的资格初审、考核评价工作,明确专家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活动安排,指导、监督专家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建立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等相关工作连续 5 年以上;从事多年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并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行政工作人员,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
第七条 专家选聘程序
县应急管理局凡是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事项,都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执行,经过召开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找一家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安全技术咨询公司,通过签订正式合同委托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家工作范围及义务
第八条 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查和论证,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应接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完成任务的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专家工作规则
(一)发表意见必须讲清依据,不得弄虚做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二)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交各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第十一条 廉洁及回避要求
(一)不得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不得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二)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及各种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不得向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推荐、销售任何产品和技术服务。
(四)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时,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委派单位和工作对象有权要求回避。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3年内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经历;
3、以个人身份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或参与分红;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由岫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9日